公安机关或公安部门,简称公安,作为术语指中国大陆地区管理公共安全事务的行政执法部门和刑事司法部门,其职能和国外的“警察局”相近,但也行使部分非警务的行政许可和危机管理职能,如消防救援、特种行业管理等等。在公安机关从事工作的公务员即称人民警察,简称民警。
职责
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防範、打击恐怖活动;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管理交通、消防、危险物品; 管理户籍、居民身份证、国籍、入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管理边境治安秩序; 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场所和设施; 管理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 监督管理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工作; 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範工作。 机构设置 国务院设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设置公安厅,直辖市设公安局;大中城市(指副省级城市、地级市)设公安局,盟、地区设公安处;市辖区设公安分局,各县(县级市、旗)设公安局;县(县级市、市辖区、旗)公安(分)局下设公安派出所。 铁道部门、交通部门、民航、林业的公安和海关总署缉私局等部列入公安序列,接受同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的双重领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