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自由(Civil liberty)是用於描述那些由政府保護的個人自由。公民自由限制了政府的權力,防止政府濫用權力和干擾其公民的生活。 基礎的公民自由包括了集會自由、宗教自由、言論自由。同時公民也有權要求合法訴訟程序、公平的審判過程、隐私权、和自我防衛的權利。許多世界上的民主國家—尤其是美國和歐洲,都有著各自的憲法以保障公民自由,而民主政府也有責任保護這些公民自由,相反的權威主義國家便缺乏這些保護、政府甚至會主動侵犯這些自由。某些自由是否屬於公民自由也存在爭議,而它們是否該被保護也是爭論的議題。有爭議的例子包括了生殖權利、同性婚姻、以及持有槍械的權利。除此之外,即使是被法律保護的公民自由有時候也會被廢止,尤其是在戰爭的時期。
公民自由在世界各地 大多數歐洲國家、包括了所有歐盟國家在內都簽訂了歐洲人權公約(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明列數項普世的公民自由。法國1789年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也列下了許多公民自由的項目,並成為了憲法保護的重點。 加拿大憲法則包括了加拿大權利及自由憲章(Canadian Charter of Rights and Freedoms)保障許多和美國一般的公民自由,但並沒有對於國教的禁止。不過加拿大的確保障宗教自由。加拿大的憲章也沒有提及任何和財產保護有關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宣稱保護許多公民自由。然而這些保護往往沒有實踐,參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权状况。 雖然英國沒有明文的憲法(只有部分撰寫出來),但英國仍簽訂了歐洲人權公約,保證人權和公民自由兩者 美国宪法—尤其是其權利法案則保障許多的公民自由。
參考文獻
Alan Dershowitz. "Preserving Civil Liberties." Reflections on the Fractured Landscape, spec. sec. of Chronicle of Higher Education, Chronicle Review, September 28, 2001. Accessed August 11, 2006. Jean Edward Smith, and Herbert M. Levine. Civil Liberties and Civil Rights Debated. Englewood Cliffs, NJ: Prentice Hall, 198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