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當業是向抵押私人物品(不動產除外)的人提供資金周轉的行業。一般按抵押品的實際價值打折扣借錢,並約期贖回。英語中的pawn來自拉丁語pignus,是抵押品的意思。
行業運作 歐洲的典當業。 在歐洲,有研究指超過2%的借款人任由當鋪使用法律上的最高利息計算,所以個別抵押的利率是經常地高。不論在私人或官立的當鋪,在利息和抵押品可能有瑕疵的情況,對於這些借款人來說典當總是昂貴的。
歐洲的典當業 意大利作為西方典當業的發源地,現在這些當押機構仍非常昌盛。按照行業的慣例,典當業由一個委員會所管理,法規則偏向使用在羅馬一直所立的規條。 在當押的借款方面,金銀首飾可以抵押到80%的借款,其他物品則可借3份之2。利息則以每月5至7%計算,但不得超過5里拉。而當期則為6個月,且可續期最多5年,如果當期到期前兩星期內不進行續期,抵押品會被出售。當借款超過10里拉就需要付當中的1%的稅項給政府。 意大利的當鋪主要散佈在羅馬,且主要都是委員會的分支,法規中規定借款人在典當物品時支付一項「代理費」。而意大利亦存在一些私營當鋪,並須向警方納牌照,而他們的利息收費比較高。
意大利典當業 英國典當業隨威廉一世而來。為了籌組攻打法國的軍費,英王愛德華三世(1338年)和亨利五世(1415年)先後以珠寶抵押。但典當業亦受到統治者打壓,當中包括了亨利七世。詹姆士一世更在登基那一年頒布了Act against Brokers—這道法案到了1872年、維多利亞女王在位35年才廢除。法案針對在倫敦活動、從事假貨製造的典當商,他們以銷贓者論罪。
英國典當業 丹麥的典當業可追溯至1753年,當時的執政者給予當地的王室海軍醫院(Royal Naval Hospital)一個高利貸抵押的經營權,當地的典當業就是這樣開始的。當時法律把典當期定為三個月,期滿後可以贖回或續期。1867年典當的法規被修改並擴展至今。現在所有丹麥的當鋪必須向所屬的自治市納牌照,並每年繳付少量牌照費方可繼續經營。 在當地的法律上,當押的利息計算是根據借款的多少而定利率,範圍只從6至12%作取捨,且借款不能低於7丹麥克朗。而抵押品的當期過後,如未被贖回或續期,當鋪更須盡快拍該等抵押品拍賣。
丹麥典當業 在瑞典並沒有特別的規章去規範典當行業,除了一份由斯德哥爾摩市的總督發出的文告──指不能接受懷疑是賊贓的典當品。現時瑞典許多當鋪是以公司集團式的經營,但仍有一些規模較小的當鋪營業,而大集團式的當鋪則較能給予高滿意度的服務。 在斯德哥爾摩,多年來公認為最適合的利率計算為10%。但每年典當商的都有較為嚴重的虧損,所以當鋪的行政費用相當高,且非常容易倒閉。在1880年,一所私營公司 Pant Aktie Bank(意思是「抵押保證銀行」)成立,接受傢具衣履以月利率每1瑞典克朗收3烏萊、黃金以收2烏萊、及銀和其他貴重物品以收1烏萊的利息計算的抵押。幾年後,這種利率的計算開始不為人所接受,因此計算方法隨即減半,而原先已存在的典當商亦跟隨調低利率。而現時的抵押月利率通常最多不超過每1瑞典克朗收2烏萊。 在瑞典的當期為三個月,且有兩個月的寬限期,但五個月後仍不贖回則會在嚴格的拍賣制度下把典當品拍賣。 在挪威,每次抵押得須向警方申請,但如果抵押的借款太多則不會被接受。而利息計算亦不得超過標準。
瑞典典當業 德國的典當業由每個州份或自治區的政府與一些私營企業合營。自1834年開始,「典當」這一行業的運作在德國被發現出來,之後不斷的由普魯士國家銀行(Prussian State Bank)局部提供典當服務,她所得到的利潤用作投資,而所得的當押利息則用於慈善用途。 現在德國典當行業的利率保持在12%左右,而當押的借款範圍則依這樣計算: 而向公營當鋪典當物品借款則有以下條件: 這個計算方法由當地一班專業的估價者議定,而他們需對這個規則的好壞得失負上責任。 在德國,行業把當期定為六個月,六個月不把抵押品贖回就會被出售。而經營當鋪的純利每年只有約1%。
金:可借抵押品估值之約6分之5 銀:可借抵押品估值之約5分之4 普通物品:可借抵押品估值之約3分之2 最多可借150里拉(約100歐元) 可借抵押品估值之約80% 利率6% 德國典當業 美國的典當業
美國典當業主条目:中國典當史 中國的當鋪一般認為不遲於南北朝出現,而且涉及官商勾結而被禁止。30年多後,當鋪才重新出現。相對而言,當鋪在蘇聯時代並未消失,只是被國有化而已。 中國的典當業 中国大陸在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典當業是非常興盛,全盛時期,單在北京就有300多家。1949年後,典當業完全停頓。。 中國大陸的月利率最高為3%,當期可長達3年。
中国大陸典當業 港澳的典當業全盛時期可以分為「當」、「按」和「押」三種,其中「當」已消失多時。三者中以「當」的經營資金及規模最大及最雄厚,「按」的經營資金則次之,「押」的資金最小
當:經營資金及規模最大,當期最長三年,月息每借出一兩(50克)銀收三分(1.5克)銀。
行內更有規定「逢冬減利」,即是每逢冬季(十月至十二月)內會減利息一個月。 按:經營資金及規模比「當」稍小,當期最長兩年,月息每借出一兩銀收三分銀,沒有「逢冬減利」例。 押:經營資金及規模在三者中最小,當期最長四個月(包括三個月正常當期及一個月續期),月息每借出一兩銀收一錢(5克)銀,沒有「逢冬減利」例。
如以港幣計算月利率約為11%。 港澳典當業 香港第一家合法當鋪建於1926年,因為當年港英政府才為當鋪立法。二次大戰後香港典當業進入興盛時代。現有大約250家當鋪
香港典當業 澳門的典當業與賭博發展息息相關。昔日的當鋪集中於新馬路、庇山耶街、清平直街、板樟堂等地。2003年3月21日,一間以典當業為主題的博物館──典當業展示館正式開放。
澳門典當業 香港和澳門地區典當業中有一些特別的術語,列舉如下:
司理──當鋪經理,管理當鋪內的財務如籌劃資金、增減資本、監督帳目等,為當舖中的頂頭大夥計、部分為股東兼任。 朝奉──通稱二叔公,在當舖鑑別估價的人。由於櫃檯高,來當物的人要將物品高舉給店員好像 「上朝奉聖」般,「朝奉」這個名稱可能由此而來。 票檯──在大當大按中,負責填寫當票及當簿登記等事務的人。成交後,一般朝奉以口唱,票檯聽錄方式進行。 摺貨──負責抵押物的包裹、保管及掛竹牌作標記等的工作。他們包裹衣服時,一般要求折疊整齊、捆紮結實,做到小而緊,以節省所佔貨架的面積。 追瘦貓──此職位除要負責「摺貨」,當顧客來當物或贖物時,包好抵押物放到貨架或從貨架取回給客人。 後生──即打雜,是未滿師的學徒。 將軍──即是伙頭,負責店內員工膳食,閒時亦要協助當鋪內的一些雜務。 遮羞板──俗稱遮醜板,進門後的大屏風,使街上行人見不到店內的情況。 馬紙──即是號碼紙,是繫在押物上的紙條,以便日後在貨倉尋找。 碼房──麻將館內開設的押物房,由當鋪派人主持。 月曆──指農曆。由於農曆比公曆的計算是每月少一至兩天,而過了一天就要多付一個月利息。 出質──把物品典當的動作。典物的人叫出質人,此名稱現為法律上採用。 落碼──在麻將館內,賭徒將身上物品典當(即「落」),以換取現金或籌碼(即「碼」) 。 雜架──指鐘、古玩等物品,起源於1930年代。 斷當──典當品於典當後都會有一個限期予出質人贖回,但於限期到期仍未把典當品贖回,該等物品將被視為「斷當」。 流當品──逾期未贖回的典當品。典當限期過後流當品便會歸當鋪所有,一般都不能再贖回。 大耳竉──俗寫為大耳窿,起源於香港開埠,他們會把硬幣放在耳孔,示意有錢借給人,因此稱為大耳竉。現在指放高利貸的人。 種蟲友──專門在物品上做手腳,然後向當舖騙取金錢的騙子。 九出十三歸──從前當舖收取的利息計算方法。即物品值十元,但實際只借九元,但贖回卻需要十三元。現已不復存在。 雷公轟──指「九出十三歸」的押物利息與雷公轟般可怕。 港澳典當業術語 台灣的當鋪,在門口會有塊藍色底布簾,寫著紅色的「當」,接受典當的物品除了名錶珠寶首飾外,部份當鋪也接受汽車及機車做為典當物(稱為「汽車當舖」)。逾期未贖回的典當物稱為「流當」,流當品通常會由當鋪自行拍賣或是委外處理。除了民營當鋪外,有部份的地方政府也經營公營的典當業,稱為「動產質借處」 台灣的當舖為特許行業,非經申請發給營業許可執照,不得營業。當舖業除收取月息(以年率為準之利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八)並得酌收棧租費及保險費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其他費用。前項棧租費及保險費之最高額,合計不得超過收當月息百分之五。目前政府依「當舖業法」管理當舖業者已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立法院制定全文三十八條。台灣早期當舖業依內政部、經濟部會銜訂定發布「當舖業管理規則」管理(已廢止)。
台灣典當業
參考文獻
高可寧 澳門博彩業 典當業展示館 汽車當舖 中國典當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