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大陸法系法學觀點立論,刑法是規定刑事構成要件,刑事法律效果及相關規定的法律。 刑法的目的在於對侵害法益的行為加以處罰,以公正應報行為者的罪行、藉由處罰嚇阻犯罪,並藉由刑罰執行的機會教化犯罪人。 所謂法益是刑法所要保護的利益,一般區分為個人法益、社會法益和國家法益三大類。 在法律體系中,刑法歷史悠久。近代大陸法系的刑法遵循罪刑法定原則。刑法的法源主要為國際條約,刑法典,單行刑法,附屬刑法。 國際條約作為刑法法源可能與罪刑法定原則牴觸,故其妥當性值得研究。當代刑法的重要課題有組織犯罪(Organized crime)、網路犯罪(Cybercrime)等。
香港 在香港,有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綜合管理若干刑事成文法則。包括恐嚇、爆炸品、假冒身分、偽造文件、在宣誓下作假證供、亂倫、煽惑叛變等。 例如在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48條限制任何人士在公眾地方的作出猥褻行為(包括作天體活動),罪成可能罰款及監禁。但是年齡在12歲以下的,僅因沐浴時不穿衣服或可免罪。
外在參考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 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1] 郭羅基:何謂"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