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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


台灣憲法是指適用於台灣地區的憲制性文件,並不是單指一部特定的法典。台灣地區首次有憲制性文件成文實施是在19世紀末,台灣日治時期的六三法等特別法。而至今則是以大陸法系的《中華民國憲法》與其2000年代增修的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另外,台灣民間人士則倡議異於《中華民國憲法》的「新台灣憲法」。
由於憲法並不是國家專有的,因此「台灣憲法」此一概念無關乎台灣是否為國家。請參閱憲法中的詳細說明。

本質
另外台灣民間,如台灣新世紀文教基金會等,則倡議異於中華民國憲法的台灣憲法。他們認為現行《中華民國憲法》並無法表達台灣主體性、無法展現國格國情,無法且切合人民需要,因此他們主張制定真正的「台灣新憲法」、降低修憲門檻、台灣憲改程序納入「公民審議」。

催生

歷史

日治時期
六三法,1896年6月3日日本在台灣所實施的特別法律,授權台灣總督府得於管轄範圍內頒布具有法律效力之命令。該條法律的正式名稱是「臺灣ニ施行スベキ法令ニ關スル法律」,即「應於臺灣法令施行相關之法律」,簡稱「六三法」。
因台灣總督本已擁有行政權,如係軍人出身,又兼掌軍事權。再依「六三法」規定,總督也有立法權,緊急時更可臨時頒布命令,擁有律令制定權。在這種情況下,「六三法」奠定了台灣總督之絕對權力的法律基礎。
《六三法》「關於應在台灣施行的法令之法律」(明治二十九年法律第六十三條)

第一條 台灣總督在其管轄區域內,得制定具有法律的效力之命令。
第二條 前條之命令,應經台灣總督府評議會之議決,經拓殖大臣奏請敕裁。台灣總督府評議會之組織,以敕令定之。
第三條 在臨時緊急時,台灣總督不經前條第一項之手續,即時制定第一條之命令。
第四條 依前條所制定之命令,制定後須立即奏請敕裁,並報告於台灣總督府評議會,如不得敕裁者,總督須即時公佈該命令向將來失效。
第五條 現行法律或將來應頒佈之法律,如其全部或一部有施行於台灣之必要者,以敕令定之。
第六條 此法自施行之日起,經滿三年失效。(引自東海大學台灣研究室)
六三法
明治39年(1906年)日本政府公佈法律第三十一號,名稱為「關於應該在台灣施行的法令之法律」,簡稱為「三一法」。明治40年(1907年)1月1日起實施,與「六三法」差別不大,但是,明定總督之律令不得牴觸本國或在台灣施行的法律,不過之前根據「六三法」所頒佈的律令仍然有效,本法效期為5年,在明治44年(1911年)及大正5年(1916年)各延長一次,於大正11年(1922年)被「法三號」取代而失效。

三一法
大正10年(1921年)日本政府公佈法律第三號,名稱為「關於應該在台灣施行的法令之法律」,簡稱為「法三號」。大正11年1月1日起實施,為了使日本本土的法律適用於台灣,將法律之全部或部分要施行於台灣者以敕令定之,總督所制定之律令則只具有補充的地位,只有在台灣有需要,而本土沒有這種法律,或台灣的特殊情況,本土的法律不適合施行於台灣的情形下,才採用制定律令的辦法。至此,總督的立法權被削弱,本法則一直施行到終戰為止。

法三號
1921年,第一回的台灣議會設置請願書首度要求日本政府明文制定台灣憲法。該主張認為台灣議會僅是趨向自治的初步,制定明文的台灣憲法才是自治完成的美果,並認為台灣憲法之說和要求台灣議會之產生,其目的完全一致,也就是「漸次得以期待乎立憲國所要求之完全地方自治」,該主張又以林呈祿為最主要提倡者。



催生台灣憲法

王泰升,《台灣日治時期憲法史初探》
東海大學台灣研究室,nd,台灣文獻導讀:第九講 殖民統治與社會運動 [online]。台中:東海大學台灣研究室。[引用於2004年11月3日]。全球資訊網網址:[1]。
楊碧川,1997,台灣歷史詞典。台北:前衛。
張炎憲,1994,五十年政治血淚。日本文摘 9:22-40。
參考書目

法律資源

中華民國憲法全文(維基文庫)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維基文庫)
憲法

外部連結:公民投票相關法規編彙
公民投票法(維基文庫)
外部連結:公民投票法施行細則全文
公民投票法

立法院法律系統
全國法規資料庫(包括命令及英譯)
人民團體法(維基文庫)

大家嘅答案

A :台灣的憲法並不是由人民自行制定而是由國民黨自行設計的, 並不代表全國人民的意. 願! 無奈立法院民進黨並不是佔多數所以無法改變事實加上我們是小國無法在經濟. 上或外交上獨立於中國之控制, 所以每次選舉都選得很辛苦! Q : 這種說法很奇怪,...
7、我建議,以許世楷教授那部四大族群平等的《台灣憲法草案》為基礎,徵詢採納各方意見,草擬出一部適合台灣現狀的新憲法,提交全民討論和連署,達到850萬公民連署後,付諸全體公民投票表決。 8、不分族群、不分省籍、不分藍綠,我們必須團結。...
先不管兩岸,我們單以憲法來看,台灣憲法告訴我”總綱、第一條,台灣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然而中國憲法卻是共產。這不是兩部背道而馳的憲法嗎?台灣的民主歷程不長,憲法中一定有許多不完善的地方。就算要考不是應該考比台灣民主化更完善的憲法嗎?...
總的說來,錯在2000年台灣人接管政權後,阿斗台灣人迷惑於黨徒甘言,再三再四選出黨國囉嘍,佔據縣市長及立法院,喪失召開創憲大會制定『台灣憲法』,失機會舉辦,如作全民教育,所以公務人員的心理建設,仍讓其滯留在二蔣時代。...
中華民國憲法:. 中华民国国民大会受全体国民之付托,依据孙中山先生创立中华民国之遗教,为巩固国权,保障民权,奠定社会安宁,增进人民福利,制定本宪法,颁行全国,永矢咸遵。 阅读全文 类别:我想说 查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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