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政府今於現實情況而言通常是指統治台灣地區與金馬兩縣之中華民國政府或行政院。在國際上一般也稱為台北政府。
歷史
中央政府 在中華民國政府中,總統府即為輔佐總統之幕僚機構。實際上,中華民國總統是國家元首及三軍統帥,並對五院有協調爭議權,並且直接任命行政院長。
第十一任中華民國總統 陳水扁 第十一任中華民國副總統 呂秀蓮 秘書長 葉菊蘭 總統府 行政院主管國家行政權,院長由總統直接任命。一般來說,也可稱為中華民國政府首長或內閣閣揆。
院長 張俊雄 副院長 邱義仁 秘書長 陳景峻 行政院 立法院是主要的立法機構,最早在1947年選舉產生。第一屆立法院共有773個席位,但基本上是無實權的「橡皮圖章」。與國民大會一樣,立法委員在1991年前一直沒有換屆。第二屆立法院在1992年選出。第三屆立法院誕生於1995年,共有164名委員,任期3年。1998年開始的第四屆立法院,委員人數增加到225席。立法院在政府機構中的職責隨著政治體制的逐漸民主與開放而變得越來越重要。在1992及1995年的選舉中,民主進步黨都取得了逐次增加,超過三分之一的議席,而中國國民黨每次都只能維持僅僅超過半數的席位。不過在1998年中國國民黨在議會所占的比例由50%上升到55%。在2001年的立法委員選舉中,中國國民黨受到重創,民進黨首次成為第一大黨,但依然未過半數。2004年,民主進步黨挾總統連任氣勢,聯合友黨台灣團結聯盟意圖一舉取得過半數席位,但仍功敗垂成(兩黨合計101席),泛藍仍在立法院保有過半席次(114席)。
院長 王金平 副院長 鍾榮吉 立法院 司法院負責司法系統的運作。它包括了一個16人組成的大法官會議,負責對憲法進行解釋。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任期8年。 雖說司法院為憲法明文規定的司法最高機關,但現在實務上司法院除大法官會議解釋外,並不職司審判,而是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和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的主管機關,實質上是一個司法行政機關而已。因此目前司法院正擬修改組織落實憲法規定,著手修改包括司法院大法官案件審理法等,希望能將司法院法庭化,以符合憲法規定。
院長 翁岳生 副院長 懸缺 司法院 考試院負責公務人員的甄選與考核,由考試委員組成,其任命手續與司法院、監察院一致。其下並設有兩個部門:考選部負責甄選新的公務人員及辦理律師、醫師等專門職業的證照。銓敘部負責公務人員的任命、考核、退休。
院長 姚嘉文 副院長 吳容明 考試院 監察院負責監察公共服務的效率以及稽查腐敗案件。31名監察委員(包含正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每名委員任期6年。在近些年來,監察院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已經進行了若干重要調查,彈劾了多位政府高層人員。
院長 懸缺 副院長 懸缺 監察院 中華民國地方政府,也就是台灣現行疆域內行政區劃,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及地方制度法規定,總共管轄2個直轄市(一級)、18個縣(二級)、5個市(二級)。 2直轄市:台北市、高雄市。 18縣:台北縣、桃園縣、新竹縣、苗栗縣、臺中縣、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台南縣、高雄縣、屏東縣、宜蘭縣、花蓮縣、台東縣、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 5市:基隆市、新竹市、臺中市、嘉義市、台南市。
地方政府
劉寧顏編,《重修台灣省通志》,臺北市,台灣省文獻委員會,1994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