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獨立是指司法機構只根據法律獨立判案,不受他人(特別是政府行政和立法部門)干涉。現代國家保障司法獨立的方法通常是法官一經聘用後,行政和立法部門即不能輕易地將他解除職務或減少薪酬,使法官能安心地工作。
司法獨立的政治爭論 在台灣,泛綠人士會批評台灣的司法人員大多是威權時代所養成的,在威權時代司法獨立並不存在,因此司法人員的篩選及考核會明顯的偏向威權時代的獨裁者。 到了民主時代,民選政治人物比獨裁者尊重司法,但由於過去不當影響,許多司法人員的政治立場及判決方向會有意無意的偏向當時的獨裁者,造成司法雖然獨立、但是不公。 過去此種現象造成納粹德國的興起(司法人員縱容納粹),因此在德國在「轉型正義」(針對前東德的共產黨)、「去納粹化」實施時,有針對司法人員的問題進行處置。 有些泛綠認為要是台灣不針對司法人員進行篩選及淘汰,司法品質無法提升;除了要清理獨裁者遺毒外,也是為了避免一個沒有人員淘汰的單位成為一灘死水、增加冤獄及縱放問題。 泛綠的說法有相當的事實基礎及合理性;但顯而易見的,這樣的淘汰如果不妥善進行,很可能變成以毒攻毒,甚至得不償失,製造新的獨裁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