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级市,指中国大陆地区行政地位与地区相同的城市,属于地级行政区,为第二级地方行政单位;因其行政地位和地区(地区行政专署)相当而被称作“地级市”,自1983年正式作为区划术语固定下来,取代之前的省辖市之称。 “地级市”和省辖市的建制不同,“地级市”属于地级行政区;实行市管市,管辖各种类型的县级行政区,之前的省辖市为真正意义的城市,行政区划单位仅为市辖区(包括郊区)。“随着“地级行政区划改革”的深入,至1986年,“地级市”达到166个,占地级行政区的51%,取代“地区”和“盟”成为“地级行政区”的主要区划类型。截至2004年,共有地级行政区333个,其中地区17个、盟3个,“地级市”达到283个,占85%。“地级市”的建制仅为区划形式,不能反映城市化水平,也不属于传统意义的城市,仅反映了城市化的发展趋势。
“地级市”在中国大陆的城市与区划术语中,包括较大的市、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含计划单列市)。 辖域(一级行政区域)为县级行政区,包括市辖区、县(自治县)、旗(自治旗),代管县级市。 2004年,中国大陆地级行政区划共计333个,其中283个“地级市”。
首次推行市管县体制 1979年国务院财经委员会派一批专家调研四川省产业结构问题,时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所所长刘明夫明确提出了“中心城市”的概念。1982年中共中央第51号文发出了“改革地区体制、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通知,首先在江苏试点1983年在全国试行。随后中央又发出《关于地市州党政机关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积极试行地、市合并”,并把此作为1983年地方政府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至此市管县体制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 1983年在广泛“地、市合并”以前,与“地级市”行政地位相当的多被称为“地区”,其时“地级市”均为省会城市和重要工业城市。此时的“地级市”辖域为市辖区为主,省会城市管辖1—2个县。非农业人口在整个人口中所占比例为少数,此时期的“地级市”属于真正意义上的城市。 1983年以后,属于第一级行政区的省、自治区和及其管辖的地级行政区中,地区为主要形式,其时仅有较大的市(省会为主)管辖县级行政区。由于快速的工业化和城市化,开始出现“地市合并”、“撤地建市”和“地改市”。地级市称为地级行政区的主要类型。
“地市合并”、“撤地建市”和“地改市”,指撤销地区、撤销原“地区行署”驻地的县级城市,组建后的城市辖域也多为原地区辖域或在所属省区极小范围调整辖域。多以由被撤销的县、县级市重新组合,成立市辖区,其他所辖各县级行政区不作调整。 撤地建市 在原地区辖域内作县级行政区区划的局部调整,划定新的市辖区。如今湖南益阳市为1994年撤销原“益阳地区”、县级益阳市和益阳县成立的地级益阳市,原县级益阳市和益阳县调整为二个市辖区即资阳区和赫山区。
原地区内区划调整 以原地区辖域为主,在全省范围内对区划进行局部调整。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1994年9月29日国函[1994]99号内容之一撤销“荆州地区”和沙市、江陵县,成立荆沙市(后改名荆州市)。
省内辖区调整 省直管县——即由省、自治区政府直接管辖县、县级市。自2002年起,浙江、广东、河南、辽宁、湖北等一些地方已经出现了在财政上省直管县的试点,浙江甚至已经在一些社会管理事务上进行省直管县的试点。随着经济和社会管理职能上省直管县,势必会最终实现省全面直管县,这是一个趋势,但是短期内成为现实难度很大。 十一五将取消“地级市”,1980年特别是1983年以后,“地级市”的设立原意是想打破行政壁垒和城乡分隔,发挥中心城市带动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但在目前财政转移支付和分税制的情况下,“地级市”往往成了抽水机,为了中心城市的发展,截留辖属县的资金,从而城乡差距越来越大。而“地级市”的作用只是上传下达,多了一个环节,反不利于政令的畅通。而且每年单工资损耗财政之巨上亿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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