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憲章(Magna Carta)是英國於1215年訂立的憲法,用來限制英國國王(主要針對當時的約翰)的絕對權力。訂立大憲章的主因是教皇、英王約翰及封建貴族對王室權力出現意見分歧。大憲章要求王室放棄部分權力,尊重司法過程,接受王權受法律的限制。大憲章是英國在建立憲法政治這長遠歷史過程的開始。
歷史 1215年的大憲章確立了一些英國平民享有的政治權利與自由,亦保障了教會不受國王的控制;同時改革了法律和司法,限制了國王及王室官員的行為。憲章內大部分的內容是從亨利一世時所頒佈的自由憲章(Charter of Liberties)抄寫過來。自由憲章是亨利一世1100年加冕時頒佈,它限制了國王對如何對待教會及貴族,基本上給予了教會及貴族一定的權利。 最初的大憲章有六十三條條款,當中大部分是針對十三世紀當時的狀況而訂,例如限制王室狩獵範圍等等。而當中影響最為深遠的是第三十九條,由它衍生了人身保護的概念:除非經過由普通法官進行的法律審判,或是根據法律行事;否則任何自由的人,不應被拘留或囚禁、或被奪去財產、被放逐或被殺害。根據這個條文的規定,國王若要審判任何一個人,只能依據法律;而不能以他的私人喜好來進行。王權因而受到了限制,是邁向君主立憲的第一步。
1215年的大憲章 雖然第一次發佈的大憲章只維持了數星期,但是約翰死後的多次重新發佈,使它成為了永久的法律;大憲章亦成為了日後英國憲法的基石。之後亨利三世及他的繼承人曾多次避開破壞大憲章的規定,但事實上中世紀英國王室的王权在大憲章之下,仍然是有增無減。不過,中世紀時期的英國國王亦曾三十次重新發布大憲章,證明國王始終不能忽視它的存在,至少大憲章的存在成功確立了一項國王亦必須遵從的原則:君主受到法律的限制。 到了十七世紀,隨着國王與國會之間爭執的增加,大憲章的作用亦變得更為重要。根據憲章的內容多次修訂而成的法律,保障更多的權利和涵蓋更多的人民,最後演化成現代的君主立憲。雖然只有開始的數句、中間三條條文以及結束語仍然有效,其餘三十四條都已被廢除,1297年發佈的大憲章至今仍是英國法律的一部分。今天,大憲章的實際法律效用已很微小,只在司法過程中偶而被控辯雙方和法官引用。但不少日後編成的政府憲法,包括美國憲法,都是起源自大憲章。以前每次英王發佈大憲章,都會抄送多份到各地,這些抄本部分被帶到北美殖民地,保存至今。 1215年約翰簽署的第一份大憲章並未被保存下來,只有四份同時期的抄本現仍分别存放在英國的國家圖書館、林肯大教堂和薩士巴利大教堂,另外還有13份1297年以前的大憲章現也仍被保存。1952年,澳洲政府以12,500英鎊購得一份1297年的大憲章,放在首都坎培拉的國會展覽,美國富商珮里(Ross Perot)亦於1984年購得一份1297年的大憲章,現放在首都華盛頓國家資料館,與獨立宣言及美國憲法一同展出。
影響
Article from Australia's Parliament House about the relevance of Magna Carta Holt, J.C.(1992).Magna Carta.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ISBN 0-521-27778-7. Jennings: Magna Carta and its influence in the world today H. Butterfield; Magna Carta in the Historiography of the 16th and 17th Centuries G.R.C. Davis; Magna Carta J.C. Dickinson; The Great Charter G.B. Adams;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England A. Pallister; Magna Carta the Legacy of Liberty A. Lyon;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the United Kingdom G. Williams and J. Ramsden; Ruling Britannia, A Political History of Britain 1688-198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