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經濟學范畴中,一个人愿意并有能力为获取报酬而工作,但尚未找到工作的情况,就被認爲是失業。失業率是勞動人口裡符合「失業條件」者所佔的比例。 失業率的計算方法為: 失業率(%)=(失業人口÷勞動人口)×100% 实际上,确定确实在找工作的失业人员数量是非常困难的,特别是在找到工作前失业救济金已经过期的那些人的数量。 失业的历史就是工业化的历史。在农村这并不被看作是一个问题,尽管农村劳动力的隐性失业人员几乎没什么事可做,特别是在人口过剩的情况下。
对社会和经济的影响 各地区对失业率的定义各有不同。比如加拿大和美国对失业率的定义就不同。因此比较时要注意这一点。
各地区历史失业率
美國历史失業率 臺灣地區的失業率,在民國67年(1978年)是1.67%,曾經降到民國69年(1980年)最低點1.23%。經過增減,民國89年(2000年)失業率是2.99%,但爾後年份失業率上升到4%以上,包括民國91年(2002年)最高點5.17%。民國93年(2004年)台灣社會失業率約為4.44%。
美國:15.3% 德國:10.8% 加拿大:7.0% 日本:4.5% 新加坡:3.4% 香港:4.3% 臺灣地區历史失業率 城镇登记失业率和一般意义上的失業率大不相同。农村人不算。在目前,中国人民共和国统计局网站上好像找不到历史失業率。在2005、2006年的时候,说是从2006年7月份开始,失业率的统计方法改为一般意义上的失業率统计,不過好像还没实施。
中国大陆历史失業率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行政院主計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