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简称联合国安理会、安理会,阿拉伯文: مجلس الأمن الأمم المتحدة; 英文: 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 法文: Conseil de sécurité des Nations unies; 俄文: Совет Безопасности Организации Объединённых Наций; 西班牙文: Consejo de Seguridad de Naciones Unidas)是联合国的六大主要机构之一。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及原则,安理会负有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责任,是唯一有权采取强制行动的联合国机构。
职权
组织机构 安理会由5个常任理事国和10个非常任理事国组成。5个常任理事国是中国(1971年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中華民國之安理會席位)、法国、俄罗斯(1991年12月苏联解体后席位由俄罗斯联邦接替)、英国 、美国 。非常任理事国由联合国大会选举产生,最初为6个,1965年开始增加到10个,席位按地区分配,即亚洲2个、非洲3个、拉美2个、东欧1个、西欧及其他国家2个。非常任理事国任期2年,经选举每年更换5个,不能连选连任。根据地域分配原则,每次新选出的5个成员国中应包括来自亚洲和非洲的3个国家、一个东欧国家和一个拉美或加勒比地区国家。 安理会成员国必须有一名代表常驻联合国,以确保安理会可以在任何时候召开会议。这个规定是从国际联盟的失败教训中总结到的,因为无法快速对危机作出反应正是国际联盟导失败的原因之一。
成员国主条目:常任理事国  英國—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  法国—法蘭西共和國  俄罗斯—1991年前是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蘇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是联合国的创始成员,从1945年10月24日起就是会员国。俄罗斯联邦总统鲍里斯·叶利钦在1991年12月24日的信中通知秘书长,俄罗斯联邦在独立国家联合体11个成员国的支持下,继承苏联在安全理事会和联合国所有其他机关的成员资格。  美國—美利堅合眾國  中国—1971年前的中國為中華民國,1971年後的中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民國是联合国的创始成员,其中央政府在國共內戰失利後,於1949年退守台灣;在此之後中國的主要領土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1971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第2758號決議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原中華民國在聯合國地位。 常任理事国 以下这些国家自联合国成立至今从未担任过安全理事会成员国: 阿富汗 、阿尔巴尼亚、安道尔、安提瓜和巴布达、亚美尼亚、阿塞拜疆、巴哈马、巴巴多斯、伯利兹、不丹、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中非共和国、乍得、科摩罗、塞浦路斯、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多米尼克、多米尼加共和国、萨尔瓦多、赤道几内亚、厄立特里亚、爱沙尼亚、斐济、格鲁吉亚、格林纳达、危地马拉、海地、冰岛、以色列、哈萨克斯坦、基里巴斯共和国、吉尔吉斯斯坦、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拉脱维亚、莱索托、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马拉维、马尔代夫、马绍尔群岛、密克罗尼西亚联邦、摩纳哥、蒙古、莫桑比克、缅甸、瑙鲁、帕劳、巴布亚新几内亚、摩尔多瓦共和国、圣基茨和尼维斯、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萨摩亚、圣马力诺、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沙特阿拉伯、塞舌尔、所罗门群岛、苏里南、斯威士兰、瑞士、塔吉克斯坦、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东帝汶、汤加、土库曼斯坦、图瓦卢、乌兹别克斯坦、瓦努阿图、黑山
非常任理事国 安理会的主席由安理会理事国按其国名英文字母顺序按月轮流担任
安理会主席国
常设委员会--目前有两个常设委员会,均由安理会所有理事国的代表组成。
议事规则专家委员会(就议事规则和其他技术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 纳新会员国委员会 特设委员会--特设委员会视需要而设立,由安理会所有成员组成,举行非公开会议。
理事会在总部以外地点开会问题委员会 理事会第692(1991)号决议所设联合国赔偿委员会理事会 理事会关于第1373(2001)号决议所设立的反恐怖主义委员会 制裁委员会:
理事会关于利比里亚问题的第1343(2001)号决议所设委员会 理事会关于厄立特里亚与埃塞俄比亚间局势的第1298(2000)号决议所设委员会 理事会关于第1267(1999)号决议所设委员会 理事会关于第1160(1998)号决议所设委员会 理事会关于塞拉利昂问题的第1132(1997)号决议所设委员会 全理事会关于利比里亚问题的第985(1995)号决议所设委员会 安全理事会关于卢旺达问题的第918(1994)号决议所设委员会 安全理事会关于安哥拉问题的第864(1993)号决议所设委员会 安全理事会关于索马里问题的第751(1992)号决议所设委员会 安全理事会关于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问题的第748(1992)号决议所设委员会 安全理事会关于伊拉克与科威特间局势的第661(1990)号决议所设委员会 下设委员会 安理会每一理事国均有一票。关于程序问题的决定以十五个理事国中至少九个理事国的可决票通过。关于实质性问题的决定也需九票通过,其中包括五个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这就是“大国一致”规则,通常称为“否决”权。 根据宪章,联合国所有会员国同意接受并执行安理会的决定。联合国其他机构只是向各国政府提出建议,唯有安理会有权作出根据《宪章》规定各会员国必须执行的决定。 安理会每年举行两次定期会议,在安理会主席认为必要,或经大会、秘书长或任何理事国的建议或请求,可随时召集会议。联合国大会根据安理会的推荐任命联合国秘书长。安理会会议一般在联合国总部举行。
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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