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区,在中国大陆,指省(第一级行政区)和县(第二级行政区)之间的一种准区划形式,中文字面原意即行政督察区,源自行政督察专员公署指导工作的区域,并以“专区”作为固定的区划术语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直至1970年改称地区为止。中文对南亚地区的印度介于邦与县或巴基斯坦介于省与县之间一种行政区划形式亦译作“专区”。 专区在中国大陆一直作为准行政区划形式存在,尽管1970年改称为地区,但随着渐渐的演变和197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至此地区称为一级地方政府存在,不论对其行政地位如何修正,成为事实上的一级地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专区直接管辖的行政区为县、市和其他县级行政区,其直接管辖的市称为“专辖市”;与专区行政地位相同的分区称为“专级行政区”(参见:地级行政区)。
专级行政区 1949年,全境共有185个专区,包括8盟、12分区、4行政区、3行署、1矿区、1特区、1临时行政委员会以及55个与“专区”同行政地位的“市”(专级市,参见:地级市)共计270个“专级行政区”。 临时
行政
委员
会
数量 在南亚国家诸如印度、巴基斯坦,在省(邦)和县之间普遍存在一种行政单位,汉语译作“专区”,其英语译作division,与英国殖民统治有关。英国殖民时期,英属印度将独立之前的印度进行分治(Indian subcontinent)。由于疆域范围大小差异,至今在印度共和国仍旧存在这一准行政区划,孟加拉国这一含义的层级属于国家一级行政区,汉语译作“省”,巴基斯坦则已经废除。参见: 印度专区(Divisions of India) 巴基斯坦专区(Divisions of Pakistan) 孟加拉国行政区划(Divisions of Banglades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