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姦(強制性交),是一種違背被害人的意願,用暴力、威脅等手段,強迫被害人進行性交的犯罪。當被害人無法拒絕進行性行為時,與其發生性行為被視為強姦。
定義 参见:法定强奸 在一些国家的法律中,只要成年人同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不管该未成年人是否自愿,强奸罪名都成立。其法理是:未成人沒有足夠的能力對性交作出正確判斷決定是否「同意」,因此即使該未成年人實際上同意與別人性交,該同意在法理上也是無效的,與其性交者依然需按強姦罪論處。轮奸在世界各国的法律中都被认为是犯罪行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规定不可与未满14周岁的女子发生性关系,香港的法律則規定不可和16岁以下的女子發生性關係,而在日本,刑法規定的年齡規限則為13周歲。《中華民國刑法》稱之為「強制性交」(法律條文)。
法律 歷史上,強姦經常成為戰爭中的「戰利品」。在抗日戰爭中,数以万計的中国妇女(慰安婦)被日军强奸。历史学家安东尼·比弗在其新书《柏林在1945年陷落》中稱,苏联红军士兵曾在二战后占领的东欧地区强奸了两百万名德国妇女和数千名前苏联妇女。
強姦與戰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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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增進和保護人權小組委員會第五十六屆會議中有關強姦與戰爭問題的報告(不可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