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兵制,為在於一定條件下的國民,就必須有其從事軍職的義務。該制度與募兵制為相對用詞。通常在實施徵兵制的國家,亦同時實施募兵。
簡介 中國歷史上,徵兵制實施與否常為國家是否強盛的指標。秦朝、西漢的徵兵制與唐朝改良後的府兵制都被視為該朝代強盛的主因。另外,東漢或宋朝或清末等朝代的募兵制,也被視為該階段國力不振的原因。 不過此看法,隨人口增加與軍事科技進步後,已不合時宜。今主要國家,除少數如瑞士、以色列、土耳其、新加坡、中華民國(台灣)、南韓等國家實施徵兵制外,多已實施募兵制。美國雖原則上仍保留徵兵的權利(在戰前由國會通過徵兵法案),但自1970年越南戰爭結束後,就不再實施過。
歷史沿革
各國兵役制度 冰島、印度
從未實施徵兵制度 美國、英國、日本、澳洲、加拿大、法國、西班牙、葡萄牙、荷蘭、比利時、沙烏地阿拉伯、約旦、巴基斯坦、孟加拉、愛爾蘭、義大利、斯洛伐克、匈牙利、摩洛哥、羅馬尼亞、阿根廷、奈及利亞、南非
已廢止徵兵制度 保加利亞(2008年起)
即將取消徵兵制度 以色列、中華民國(台灣)、南韓、新加坡、土耳其、德國、瑞典、瑞士、挪威、波蘭、柬埔寨、越南、泰國、北韓、俄羅斯、巴西、智利、祕魯、古巴、印尼、墨西哥、希臘、丹麥、埃及、伊朗、阿爾及利亞、利比亞、突尼西亞
實施徵兵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
法律規定,實際上未實施
各國概況 20世紀中期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募兵制,並實施共產黨軍隊(中國人民解放軍)等於國家軍隊的募兵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民國台灣實施以徵兵制為主,募兵制為輔的混合制。中華民國憲法、兵役法及相關規定言明,國民年滿20歲(年滿18歲可提前入伍)未就學,且體格達到一定標準者,即必須遵從其徵兵義務,法定服役年限為一年十個月。事實上,從1987年以來,中華民國國防部已從部分二年(陸軍),部分三年(海軍及空軍)的服役年限逐漸縮短,並研擬於2008年,將徵募兵比例將由現行六比四,調整為四比六後,繼續縮減其徵兵人數與徵兵服役年限。2007年7月1日起義務役役期調整為一年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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