柔性政變,是台灣的一個政治名詞。關於其涵義,有兩種說法:
最早的說法
2004年11月14日,陳水扁總統在臺北縣立法委員選舉造勢大會上及民主進步黨中央常務委員會上,公開指述連戰與宋楚瑜於2004年3月20日總統選舉後,以發動軍事將領請辭或告假方式進行「七日政變」、「柔性政變」。 根據前國防部長李杰的說法是:2004年中華民國總統大選後,總統府前廣場發生群眾抗議事件,國防部長湯曜明眼疾住院,某戰略顧問曾在3月24日上午十點四十五分到參謀總長辦公室求見李傑「藉病住院」,但李傑拒絕。陳水扁總統因此稱此段歷程為「柔性政變」。 之後,連戰與宋楚瑜對陳水扁總統此番談話提起名譽損害賠償的告訴。 2005年12月21日,台北地方法院針對連宋為「柔性政變說」控告陳水扁的回復名譽案進行宣判。
承審法官吳光釗於判決書說明:政變乃結合將領以其擁有軍權之勢力,對政府施加壓力,亦即擁有武力之將領以其勢力為消極威脅,使被威脅者因將領擁有軍權,恐懼其擁兵自重,可能有不利之行為,而產生壓迫力改變政權等,乃間接以武力威脅,包括以武力威脅之非法方法變更政權。「柔性政變」「七日政變」均為「政變」,不因加上「柔性」、「七日」等關於手段及期間之稱呼而改變其「政變」本質;假裝生病、假裝住院,向總統提辭職書,並不構成「政變」;且陳水扁總統也無法證明連戰與宋楚瑜教唆。合議庭以總統做為《憲法》上的機關沒有言論自由為由,宣判總統陳水扁敗訴。 合議庭認為:言論自由是人民用以對抗政府的權力;總統是政府的代表,當然沒有言論自由。 二審時,國防部長李傑為此做證,但遭連宋陣營質疑此一說法係敗訴後始「取得」的「證據」,不能做為陳水扁上述行為的理由;而陳水扁總統訴訟代理人則表示陳是斟酌總統的職務上考慮,迫不得已迄二審才提出新證據。
二審最後於2007年11月20日判陳水扁敗訴,必須登報道歉並象徵性賠償一元。 最廣為人知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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