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廢除一切死刑 綠:廢除非特殊時期罪行的死刑(特殊時期包括戰時等) 橙:實際上(非法律上)已廢除 紅:法律規定死刑
死刑,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罰之一,指行刑者基於法律所賦予的權力,結束一個犯人的生命,而有關犯人通常都在當地犯了嚴重罪行,儘管這「嚴重罪行」的定義時常有爭議。但普遍來講,「殺人填命」,對於現時保有死刑的國家,「蓄意殺人」必然是犯人被判死刑的其中一個可能。 死刑造成的最大問題在於完全無法補救司法造成的錯誤、另外死刑的執行也會殺死重要人證;例如在美國有強暴犯因DNA測試而在十數年後平反的例子 早在文明開始之初便有死刑,但至今多數國家,其中包含美國、日本、新加坡等國家,以及一些社會主義國家、伊斯蘭國家都仍保留死刑。目前絕大多數歐洲國家都廢除了死刑,一方面是基於這些國家的宗教背景,根據《舊約聖經‧創世紀》,人類多次犯了不可饒恕的罪行,但均獲得上帝特赦,盼望人可以回心轉意,因此人類不可以僭越造物的天父主持生死的權柄,以報答神賜予人類認罪改過的機會;另一方面是基於民主制度、法制建設、人道主義的發展。 被判死刑犯人通稱為「死囚」。通常死囚在行刑之前,都會被送往一個特定的牢房作單獨囚禁。一方面,司法機關需要為死刑判決確認,以及為行刑作準備工夫;另一方面,可以讓死囚有一個最後的申訴機會。 依據國際特赦組織的統計及其它資料: 另據統計:
藍:廢除一切死刑 綠:廢除非特殊時期罪行的死刑(特殊時期包括戰時等) 橙:實際上(非法律上)已廢除 紅:法律規定死刑 88國、百慕達、香港、澳門、紐威島、土克斯及開科斯群島沒有死刑。 10國和庫克群島只對於例外的犯罪有死刑,對普通的犯罪沒有死刑。 24國對於一般的犯罪有死刑而10年內沒有處決,或是有做出不處決的國際承諾(如俄羅斯)。 76國(地區)對於一般的犯罪有死刑。 目前世界上有99個國家仍實行死刑 主要有槍決、絞刑、斬首、電刑、毒氣、石刑、注射等 採用槍決的國家有86個 採用絞刑的國家有77個 僅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美國正式採用注射死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 1966年以前,香港實行英國普通法及英國國會在1861年通過的法例,對以下罪行可以判處死刑: 1965年英國開始廢除死刑。當時作為英國殖民地的香港於1966年起跟隨宗主國停止執行死刑。但香港的法例中仍然保存死刑,而法庭亦會依據法例,判處犯人環首死刑。不過所有在當時被判刑的死囚,都會一律自動由英女皇或港督赦免,改為終身監禁。 到了1993年4月,香港修訂法例,以終身監禁作為最高的刑罰,正式廢除死刑。香港於1997年7月1日改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後,沒有恢復死刑。
謀殺 叛國 對皇家船塢縱火 以暴力作海盜 中國香港 因為澳門刑法典第三十九條規定不得設死刑,亦不得設永久性、無限期或期間不確定之剝奪自由之刑罰或保安處分,所以澳門也沒有無期徒刑或終身監禁。
中國澳門 中華民國採用槍決執行死刑。國際特赦組織認爲台灣是普通犯罪有死刑並有處決的地方。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33條,死刑是主刑的一種。中華民國刑法對於死刑的重要規定有: 唯一死刑或稱絕對死刑的罪名已因近年修正法律而消失。 中華民國法律有相對死刑的罪名還是很多,但法官科刑時一般會審酌一切情狀決定應否判死刑。(中華民國無陪審制度,所以由法官判刑。)依據不同的罪名,相對死刑的罪名有以下本刑: 死刑之執行,依據監獄行刑法第15章,藥劑注射或槍斃,在監獄特定場所執行之。國定例假日不執行死刑。 台灣有一定的聲音支持廢除死刑,其中包括陳水扁總統;台灣實際上是有廢除死刑的趨勢。但是也有反對廢除死刑的聲音,例如藝人白冰冰,其立論主要在死刑具有嚇阻力、節省監獄成本、直接解決再犯問題,而被台灣人所詬病的冤獄問題應該由改善司法及警政品質下手、而非廢除死刑。 第64條 (死刑加重之限制與減輕):死刑不得加重。死刑減輕者,為無期徒刑,或為15年以下12年以上有期徒刑,但2006年7月1日起,死刑減輕者,為無期徒刑,不再減為有期徒刑。 第80條 (追訴權之時效期間):死刑之罪之追訴權,因20年內不行使而消滅,但2006年7月1日起,延長至30年。 第84條 (行刑權之時效期間):死刑之行刑權因30年內不行使而消滅,但2006年7月1日起,延長至40年。 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三條 (偽造與變造幣券罪):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幣券,因而擾亂金融,情節重大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陸海空軍刑法
第27條 (違抗作戰命令罪):敵前違抗作戰命令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
第101條 (暴動內亂罪) 第103條 (通謀開戰端罪) 第104條 (通謀喪失領域罪) 第105條 (直接抗敵民國罪) 第261條 (公務員強迫他人栽種或販運罌粟種子罪) 第272條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第332條 (強盜結合罪):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第333條 (海盜罪準海盜罪):犯海盜罪致重傷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第348條 (擄人勒贖結合罪):犯第347條第一項之擄人勒贖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中華民國 判處死刑比例最高的國家是新加坡,該國在2001年共執行了70次死刑,而同年美國只執行了66次。而且新加坡的死刑判決是絞刑,這在大多數國家已經被廢除。新加坡的死刑是在每星期五早上執行的,而且死囚家屬往往在執行之後才獲得通知。 依據新加坡刑事訴訟程序法(Criminal Procedure Code)第231條,判處死刑者,不得鞭笞。
新加坡 1987年,菲律賓總統科拉松·阿基諾取締了死刑,使菲律賓成為當代史上第一個廢除死刑的亞洲國家。但僅一年後,由於菲律賓刑事犯罪率大幅上升,政治局勢依舊,要求恢復死刑的運動開始愈演愈烈。 1993年,國會通過恢復死刑法案。1994年1月,死刑再次在菲律賓生效,採用注射。但實際上沒有一名犯人被真正處決。直至1999年2月5日,一名強姦繼女的犯人萊奧·埃徹蓋雷伊成為死刑廢除23年後第一個被送上黃泉路的罪犯。此後兩年內,又有6人步其後塵,罪名都是強姦謀殺或搶劫謀殺。但在2000年千禧年,凍結了死刑。 2001年,格洛麗亞·馬卡帕加爾·阿羅約上臺後,作為天主教領導人,她明確表態,拒絕採用死刑。她頒佈總統令暫停執行死刑,並將18名死刑犯改判為無期徒刑。因此,死刑一直形同虛設。依照刑法判決,死刑犯仍不斷產生,但卻都無法執行。截至2003年3月,菲律賓共有死刑犯994人,除其中少部分經最高法院審核後被無罪釋放或者減刑外,大多數犯人仍在等待發落。 2003年12月5日,總統阿羅約宣佈,取消在菲律賓暫時中止執行死刑的決定,理由是,目前國內搶劫、綁架等犯罪行徑日益泛濫。菲律賓的天主教會聞訊後,對此深表失望和痛心。與此同時,菲律賓政府司法機構,已安排在2004年1月底之前,採用注射法對2名犯人執行死刑。此外,還有25名犯有搶劫罪的犯人,和4名被指控走私販毒的人,正面臨著死刑。菲律賓南部和北部的中產階級代表們紛紛表示支持,因為他們是犯罪的主要目標,遭受了最為慘重的人員和物質損失。
菲律賓 美國在1967年一度廢除了死刑;不過在保守派的壓力和高居不下的謀殺率的情況之下,1976年美國又恢復了死刑。作為已開發國家,美國一直保留死刑,這點向來遭人非議。不過,實際上美國也並不是所有的州都保留死刑的。 另外,美國對於死刑是分開審理的——也就是說,如果控方希望被告判死刑,必須事先提出,且只能在死刑與非死刑之間抉擇(不能審理過程中改判有期徒刑)。再加上,在美國罪犯有權利選擇陪審團制度,而陪審團制度又要求100%通過,因此流審率極高,除了罪惡滔天的罪犯(比如連環殺人狂)以外,幾乎不可能判死刑。就算能夠,又因為美國的審判周期極長,一般拖延至兩到三年是正常範疇。
美國 現時除了白俄羅斯以外,其他歐洲國家均已廢除死刑,最後一個廢除死刑的歐洲國家是法國。 2007年2月19日,法國國民議會和參議院召開聯席會議通過一項憲法修正案,將廢除死刑正式寫入法國憲法。
歐洲 中國古代的死刑方法有:
砍頭、斬首、斷頭臺、斷頭機 繯首死刑、絞刑、絞殺、投寰、套白狼、立枷、枷項 槍決、炮擊 電椅 毒氣室 毒針注射 踏刑 磔刑、車裂、五牛分屍、五馬分屍 碾刑 火刑、水煮、油炸、炮烙、點天燈、烤刑、炙刑 毒藥、鳩殺、吞金 溺刑 活埋、坑殺 餓刑、幽死、恐怖梨、饑餓面具 鈍擊、杖斃、撲殺、金瓜擊頂、石刑 穿刺、箭刑、十字架、木樁刑、貫穿刑 剝皮 肢解、大卸八塊、碎身刑、鋸刑 蠆盆、猛獸吃人 割喉刑 腰斬、剖腹 投擲刑 車輪刑 凌遲(寸殛) 殊死 族誅(誅三族、誅九族、誅十族) 執行死刑的方法
無期徒刑 國際特赦組織 廢除死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