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条约》又称《丙子修好条约》、《朝日修好条约》,是日本与朝鲜于1876年2月26日在江华岛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从此朝鲜逐步沦落为日本的殖民地。
背景 条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876年2月26日)
这是朝鲜和外国签订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日本取得了自由勘测朝鲜海口、领事裁判权、贸易等权利。自此,朝鲜对外开放,外国商品汹涌侵入,朝鲜开始沦为半殖民地。 第一款 朝鲜为自主之邦,保有与日本平等之权,嗣后两国如欲表示和亲,须彼此以同等之礼仪相待,从前有碍邦交之诸条规,应悉行革除,务必开拓宽裕弘道之法,以期双方之永远安宁。 第四款 朝鲜釜山之草梁项设有日本公馆,年来为两国人民通商之地,从今日起,改革从前惯例及岁遣船等事,从此次新订条款为标准,办理贸易事务,朝鲜政府开放第五款所载两口岸,准日本人民往来通商,随意在该两地租借地皮,修盖房屋,并租朝鲜人民之房屋。 第五款 在京畿、忠清、全罗、庆尚、咸镜五道,沿海择定便利通商之港口两处,开埠日期自日本历明治9年2月,朝鲜历丙子年正月起算,经过十二个月。 第七款 朝鲜国之沿海岛屿岩礁,从前并未经检查,极为危险,应准日本航海业者自由测量海口,审其地位之深浅,编制图志,俾两国船客得免危险,安稳航行。 第八款 嗣后日本政府得随时宜设管理日本商民之官员于朝鲜指定之各口岸,两国发生交涉事件,即由该官员与该地方长官会商办理。 第九款 两国既经通好,彼此人民得任意贸易,两国官吏不得干涉,亦不得限制或禁止贸易,倘两国商民有欺罔借债不偿情事,两国官吏应严重取缔,追还债款,但两国政府无代偿之理。 第十款 日本国人民在朝鲜指定之各口岸侨寓犯罪,而与朝鲜国人民有关时,应归日本国官员审断,若朝鲜人民犯罪而与日本人民有关时,须归朝鲜国官吏查办,惟双方须根据其国律裁判,不得回护祖庇,务为公平允当之裁判。
内容
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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