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碩士(Juris Master, J.M.)或法律博士(Juris Doctor, J.D.)是法律學位,基於其學術地位及課程性質,又譯作「法律專業學位」,是法律學的一個專業學位(Professional Degree)。法律專業學位的學術地位等同法學本科學位,但由於入讀要求為非法學本科畢業(或法學院所屬司法區的法律體系以外的法學本科畢業),法律碩士或法律博士在學歷上,是一個碩士學位。
學歷地位 在中世紀時候,歐洲興起了大學和學術,其時,法學便成為了大學的重要科目之一。及至近代,不少大學均設有法律本科課程。 在19世紀,多名法律學者提出,律師認接受更全面的教育、法學院學生應接受人文教育,獲得法學界的廣泛認同。在90年代,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院長蘭戴爾(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有意促使法學院成為大學畢業生入讀的專業學院,在1871年,他把2年制的法律課程改為3年制,其他法學院亦相繼跟隨,而美國各著名法學院亦開始有「後學位化」的趨勢。在第一次世界大戰時期,哈佛大學和賓夕凡尼亞大學率先宣佈將法學院課程定為研究院課程。這些改革為法律專業學位奠下了基礎。 自20世紀,美國法學教育和法律職業的專業性越來越受關注。在1902年,芝加哥大學法學院率先以拉丁文「Juris Doctor」作為其法學院的畢業學位,後來各大學的法學院亦相繼以法律博士(Juris Doctor)作為學位持有人修畢法學院後所得的畢業學位,但其時,傳統的法學本科學位--法學士(Bachelor of Laws, LL.B.)--仍然是美國法學院所頒授的學歷。 及後,隨著美國法律家協會的壓力,美國的法學院均逐漸宣佈以大學畢業作為法學院的入學要求。時至今日,美國律師協會所認可的法學院基本上均是以大學畢業作為入學的要求,並頒授法律博士(Juris Doctor)學位。 而在澳洲、中國大陸和香港地區,近年均開始有法學院提供以大學畢業作為入學要求的法律專業學位課程。為了避免名稱混淆引起爭議,中國大陸官方刻意將法律專業學位定名為「法律碩士(Juris Master)」。
法律專業學位的歷史 台灣和中國均曾先後就Juris Doctor這一個學位的學歷與及譯名引起過爭議。由於法律博士(Juris Doctor)只是一個「學士後學位」而並非博士學位,為免法律博士學位的持有人混淆大學或官方機構而造成職位安排錯誤或資源錯配(事實上兩地確實亦出現過這類事件),台灣和中國曾分別就此展開過討論,最終均決定認定Juris Doctor為碩士級別的學歷,大陸官方更將其區內的所有專業法律學位定名為「法律碩士(Juris Master)」。
法律專業學位引起的爭議 對於法學院的學位制度,請參見法律學位。現時,一般在各法學院中較常見的常規法律學位有: 本科
法學士 - Bachelor of Laws (LL.B.) 修課式碩士
法律碩士 - Juris Master (J.M.) 法律博士 - Juris Doctor (J.D.) 法學碩士 - Master of Laws (LL.M.) 研究式碩士
法學碩士 - Master of Laws (LL.M.) 法律科學碩士 - Master of Judicial Science (J.S.M.) (法學)哲學碩士 - Master of Philosophy in Law (M.Phil.) 博士
法律科學博士 - Doctor of Judicial Science (S.J.D./J.S.D.) (法學)哲學博士 - Doctor of Philosophy in Laws (Ph.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