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
公元一八八一年,日本东京帝国大学法学教授穗积陈重使用该词。对当时的日本学术圈而言,源于其汉学传统中的宋明理学之概念,法理学专指法律哲学,对应于德文的Rechtsphilosophie与英文的Legal Philosophy。简单地说,就是用哲学方法与其三大范畴﹝形上学、知识论、伦理学﹞去探讨法律的指涉。 时至今日,学界普遍习惯将之认知为英文的Jurisprudence。广义地泛指一切有关法学的知识与理论,或可与基础法学同义。
法理学的内容
什么是法 法的起源和发展 法与社会 立法学 法的渊源 法的体系 法的功能 法的价值 法律关系 法律职业 法制与法治 法治与人治 狭义的法理学所要探讨的面向
法概念论:自然法与法律实证主义 法认识论:
法学方法论 法论证理论 法伦理学
法律与道德 一个国家辖下的人民为什么要服从法律?国家的统治正当性是什么? 公民抗命与抵抗权 正义的概念 法体制论
从政治哲学出发探讨不同思潮下的法律体制。例如:黑格尔﹝G.W.F.Hegel﹞的〈法哲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