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總督(簡稱澳督),是殖民地時期(1616年-1999年)葡萄牙派駐澳門的總督,共127任。澳督直接受命于葡萄牙君主或葡萄牙總統,執行葡萄牙在澳門之政策。澳督一職,一般由軍人出任,其職位相當於葡萄牙的政府部長。當澳門回歸中國,澳門總督一職即已終止;此職大致由行政長官取代。
歷史沿革 早期的澳督的職權主要是軍事權,故被稱為“兵頭”。其後於1652年,葡萄牙國王設立海外委員會協助管理海外的殖民地,總督的權力增加。1783年頒佈的《王室制誥》,進一步授予地區總督更大權力,澳督從此開始主導地區內的政治事務。 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二章第二節第二十條所規定,在政治上總督向葡萄牙共和國(下面全簡稱為“共和國”)總統負責。澳門總督的主要三項職權,節錄《澳門組織章程》如下:
職權 第一章第一節第三條:
共和國的主權機關除法院外,在當地以總督為代表 涉及專屬地區利益的事宜,共和國總統得將代表澳門之權限授予總督 代表權 第二章第一節第十一條:
在對內關係上代表當地,但對於特定行為,法律得規定由其他實體代表 訂定當地內部安全政策,確保其執行,並訂立負責執行有關政策的實體之組織、運作及紀律 公共秩序在澳門地區任何地方受嚴重威脅或騷亂影響時,在聽取諮詢會意見後,採取必要及適當措施迅速恢復秩序 向共和國議會提出修改或取代本章程的建議,並對共和國議會修改其建議發表意見 行使法律賦予的其他權力 行政權 第二章第一節第十一條:
頒布法律,簽署法令,並命令公佈之 提請憲法法院審議立法會發出的任何規定有否違憲或違法 當有需要臨時限制或臨時中止憲法的權利,自由及保障時,應先諮詢立法會,且儘可能立即通知共和國總統 部分立法權
1616年:葡萄牙開始委任澳督 1623年:澳督馬士加路也正式到澳門到任就職 1846年:澳督亞馬留上任,推行一系列殖民統治政策統治澳門華人 1847年:澳督亞馬留拘捕並驅逐中國澳門海關南環關口官員,拍賣關口房屋物業 1849年3月11日:澳督亞馬留率領軍隊襲擊中國在澳門海關公署,強行關閉海關 1849年8月22日:澳督亞馬留被望廈村民沈志亮等人行刺身亡 1940年:澳督巴波沙在位時過身 1966年12月3日:澳督嘉樂庇上任後,發生一二·三事件 1978年:澳督李安道應澳門南光公司總經理柯正平邀請,在南中國地方進行18天旅行,遊覽廣州、上海、南京和桂林。此為當時近30年來第一位訪華的澳督。 1980年:澳督伊芝迪應北京政府邀請進行訪問。 1981年:澳督高斯達訪問廣東省和珠海經濟特區 1985年:澳督高斯達應中國對外經濟貿易部邀請訪問北京 1987年2月24日至27日,馬俊賢和夫人應當時的廣東省省長葉選平省長,邀請他在廣州參觀訪問。 1999年12月20日:最後一任澳督韋奇立交還管理權予中國 重要歷史事件
歷任澳督列表
參考
澳門百科全書—附件:3.3歷任澳門總督 澳門組織章程 參考來源
澳門百科全書—澳門總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