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熙寧變法,又名王安石变法,指北宋时期,大臣王安石发动的旨在改革北宋建国以来积弊的一场改革,由于具体实行中出现一些问题以及没有处理好与反对派之间的关系,最后同反对派之间放反反覆覆地争斗,基本上处于被批评的局面,但是一些具体措施还是保留了下来。

背景
熙寧二年(1068年)二月,設「制置三司條例司」,是王安石推動變法第一個設立之機構,原本宋朝的財政由三司掌握,王安石設立置制三司條例司來作為三司的上級機構,統籌財政,是當時最高的財政機關,此機關除了研究變法的方案、規劃財政改革外,亦制訂國家一年內的收支,並將收入定其為定式。
均輸法此法已久,早在西漢桑弘羊時試行,唐代以後各郡置均輸官,達到“斂不及民而用度足”。熙寧二年七月,為了供應京城皇室、百官的消費,又要避免商人屯積,在淮、浙、江、湖六路設置發運使,按照「徙貴就賤,用近易遠」、「從便變易蓄買,以待上令」的原則,負責督運各地「上供」物質。意在省勞費、去重斂,減少人民的負擔。
熙寧二年(1069年)實行青苗法,規定凡州縣各等民戶,在每年夏秋兩收前,可到當地官府借貸現錢 (青苗錢)或糧穀,以補助耕作。
規定各地興修水利工程,用工的材料由當地居民照每戶等高下分派。只要是靠民力不能興修的,其不足部分可向政府貸款,取息一分,如一州一縣不能勝任的,可聯合若干州縣共同負責。
熙寧三年(1070年)司農寺制定《畿縣保甲條例頒行》。鄉村住戶,每五家組一保,五保為一大保,十大保為一都保。以住戶中最富有者擔任保長、大保長、都保長。用以防止農民的反抗,並節省軍費。
又稱“免役法”,熙寧四年(1071年)一月,由司農寺擬定,開封府界試行,同年十月頒布全國實施。免役法廢除原來按戶等輪流充當州縣差役的辦法,改由州縣官府自行出錢雇人應役。雇員所需經費,由民戶按戶分攤。原來不用負擔差役的女戶、寺觀,也要繳納半數的役錢,稱為“助役錢”。
希望以學校的平日考核來取代科舉考試,選拔真正的人才。“三舍法”,即把太學分為外舍、內舍、上舍三等,“上等以官,中等免禮部試,下等免解”,後來地方官學也推行此法,反映了班級教學的特色。
熙寧五年(1072年)三月,頒行市易法。由政府出資金一百萬貫,在開封設“市易務”(市易司),在平價時收購商販滯銷的貨物,等到市場缺貨的時候再賣出去。同時向商販發放貸款,以財產作抵押,五人以上互保,每年納息二分。用以達到“通有無、權貴賤,以平物价,所以抑兼并也。”
神宗時,宋朝戰馬只有十五萬餘匹,政府鼓勵西北邊疆人民代養官馬。凡是願意養馬的,由政府供給馬匹,或政府出錢讓人民購買,每戶一匹,富戶兩匹。馬有生病死亡的,就得負責賠償,但遭遇到瘟疫流行,死了不少馬匹,徒增民擾。不久廢止,改行民牧制度。
熙寧五年(1071年)八月由司農寺制定《方田均稅條約》,分「方田」與「均稅」兩個部分。「方田」是每年九月由縣長舉辦土地丈量,按土塙肥瘠定為五等,「均稅」是以「方田」丈量的結果為依據,制定稅數。
熙寧六年(1073年)七月頒行免行法。八月廣設軍器監,負責監督製造武器;並且招募工匠,致力改良武器。

置制三司條例司
均輸法
青苗法
农田水利法
保甲法
市易法
募役法
太學三舍法
更貢舉法
市易法
裁兵法
置將法
保甲法
保馬法
方田均稅法
軍器監法
具体内容
王安石的變法對於增加國家收入,有著積極的作用,但王安石急於求成,推行過急,利弊互見,遭到許多反對。倡行“市易法”的魏澤宗認為“憤惋自陳,以謂市易主者摧固掊克,皆不如初議,都邑之人不勝其怨。”韓琦在熙寧三年奏疏中稱,“制置三司條例司雖大臣主領,然終是定奪之所”、“不關中書、樞密院,不奉聖旨直可施行者,如此則是中書外又有一中書也。”
熙寧六年(1073年)大旱,安上門監鄭俠畫《流民圖》,圖中流民或身背鎖械,或口食草根,告訴皇上說旱災是王安石造成的,神宗大受刺激,對變法產生重大懷疑。王安石認為“水旱常數,堯、湯所不免”,司馬光又上《應詔言朝廷闕失狀》,熙寧七年(1074年)王安石第一次罷相,出知江宁府。变法运动由韩绛、吕惠卿等人繼續執行,吕惠卿師心自用,引起朝中大臣的不满。熙宁八年二月,召王安石回京复职。熙寧九年(1076年)爱子王雱病逝,王安石受到重大打擊,坚决求退,退居金陵,潜心学问,不问世事。元祐元年(1086年)司馬光執政,盡廢新法,蘇東坡、范純仁等人皆曰不可,溫公執意而行,不久王安石在南京病死,同年九月,司馬光病逝。
宋哲宗元祐八年(1093年),在宣仁太后主導下,致力於恢復祖宗舊制,前後歷時九年。支持變法者被稱之為“元豐黨人”,反對變法者被稱之為“元祐黨人”。從此宋朝進入了黨爭的泥沼,不可自拔。

实行效果
明代楊慎的《鉛丹錄》對王安石極盡毀謗之能事,謂為“古今第一小人”。最嚴厲的指控是:“王安石的變法葬送了奄奄一息的北宋王朝”。入清後蔡上翔則有《王荊公年譜考略》一文為王安石之辨誣。
梁啟超的《中國六大政治家——王荊公》一書為王安石及其變法翻案代表作,在史料上大量參考蔡上翔的《王荊公年譜考略》,梁稱王安石是「三代下求完人,惟公庶足以當之矣」。
青苗法和市易法實為近代「文明國家」的銀行雛型,免役法堪稱「與今世各文明國收所得稅之法正同」。熙寧八年(1075年),農田水利法推行五年之後,「荊公初執政,即分遣諸路常平官使專領農田水利,吏民能知土地種植之法,陂塘圩土旱堤堰溝洫利害都皆得自言,行之有效,隨功利大小酬賞。其后在位之日,始終汲汲盡瘁于此業。史稱自熙寧二年至九年,府界及諸路所興修利水田凡一萬七百九十三處,為田三十六萬一千一百七十八頃云。」,「荊公所開水利,不可悉數,其大者曰浚黃河,清汴河。」
從各項經濟上改革內容可以看出,王安石的新法規模甚大,其中理財方面最為重要,只可惜實行上反而成效一般,受到時人抨擊。平情而論,王安石變法遭到失敗,不能完全推到守舊派反對上,他的政策和做法都值得檢討。茲就四方面論之:
(一) 政策未能對症下藥──王安石的變法所針對的只是皮毛,遠未到核心問題──支出太多,而支出太多則是因為冗官冗兵。不針對到冗官冗兵,財政問題解決不了。但王安石的改革非但不是針對支出太多問題,反而是以增加國庫收入為主,如此則不能解決財困。又如軍事改革也只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並非針對到宋朝的軍事死穴──強幹弱枝,重文輕武政策。
(二) 政策本身之缺點─—如青苗法、免役法之實行,與理想相去懸絕。如果貧困民戶自願請貸官錢,尚有可說,但實際上是地方官強迫農民五家互保後在逐家派定數目,稱為散青苗,地方官為了保障秋後本息全部收回,散派的對象是中上之家而非貧下之戶,蓋怕貧下戶無力償還,這還談什麼惠民呢?而青苗法中要收取利息二分,即是百分之二十,這數目是一般平民所不能負擔的。
(三) 拘泥古制─—王安石說他的新法皆出於先王及孔子遺訓,以塞反對新法之人的口,如將青苗法比之「周禮」之泉府;免役法本之於「周官」的府史胥徒,王制之庶民在官祿足以代其耕;保甲法比於先王之農為兵,市易法比於漢之平準。古今風俗不同,環境各異,源於古制的新法,未必一切都合時合宜。
(四) 剛愎自用─—王安石性剛,與神宗議論國事,有所抗辯,聲色俱厲,神宗每為之改容聽納。創行變法之初,司馬光曾致函叫他不要用心太過,自信太厚,安石覆書抗議,深不以為然,二人本是極要好又互相推重的朋友,從此畫地絕交。
(五) 任用非人——安石不樂聞逆耳之言,但喜歡聽人恭維和奉承話,於是投機份子章惇、呂惠卿之流,曲意迎合,因緣重用,遂使新法的推行變了質。
梁啟超對變法的結論是“實國史上,世界史上最有名譽之社會革命”。

历代评价

大家嘅答案

胡瑗、孫復、石介儒學復興開始時具有兩層特色,第一是說經,第二是說經的重點在推明治道,法其意三個字道破了回向三代運動的真精神所在,慶曆與熙寧兩次變法都是這一運動的直接後果。 先秦的士主要是以仁亦即道為己任,他們是價值世界的承擔者,而天下則...
最近在反農村再生條例的論壇上看到一個中學老師把現在政府做的很多改革與宋代的熙寧變法(王安石變法)拿來討論,很有趣的比喻。 讓我們先回頭看看王安石的這個變法改革吧,北宋到了中期產生了官員數量過度膨脹的問題,導致冗官過多,國庫產生超額的覆載...
慶曆革新,熙寧變法比較的概念。錢賓四先生對王介甫是有批評的,王安石的新法因不得其人失去了立法的本義,舊黨與其的爭執可能在此。錢賓四先生雖同意立法的本義,但有些內容與時代的問題有所不合所以導致了舊黨批評。急刻之心理描述,認為新法要看吏治...
熙寧變法,士大夫從坐而言轉到起而行的時期,由於王安石及其支持者的奮鬥,士大夫至少在理論上取得了共定國是、同治天下的合法權力,使士大夫的政治主體意識得以具體地落實在政治行動之中。 第三階段政治文化的特色在於內聖之學的介入,在理學家心中,禮...
至熙寧間,有內降手詔不由中書門下共議,蓋大臣有陰從中而為之者。至京則又患言者議己,故作御筆密進,而丐徽宗親書以降,謂之御筆手詔,違者以違制坐之。事無巨細,皆託而行,至有不類帝札者,群下皆莫敢言。繇是貴戚、近臣爭相請求,至使中人楊球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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