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行政區是指為特別的目的或區別於其他地方行政單位而設立的地方行政機構。
中國的特別行政區
首都:1914年成立的京兆,直接將清代順天府改制而成。 屯墾區:1914年成立的察哈爾、綏遠、熱河、川邊等4地,乃軍政合一的都統轄區(川邊為鎮守使),性質上屬於中央直轄道,共同特徵是當地漢人定居者日增,漸有納入內地建制之需要,但原享有自治地位的蒙古盟、旗或西藏基巧、宗,與新設治之府(道)、縣相參雜,為使兩套不同的行政體系相容而設置特別行政區,以因應當地蒙(藏)、漢關係。類似的尚有1929年設立的興安屯墾區,由於興安為東北政務委員會私自設立,故未被國民政府正式列入地方行政建制的序列中。 準省:國民政府北伐成功後,認為孫中山遺教裡並未設置特別區,於是將察哈爾、綏遠、熱河、川邊等地改制為省。此後特別行政區被視為「準省」,定位變成建省前置作業之建制。如海南島先於1932年由西南政務委員會擬設瓊崖特別行政區而未成,後於1949年設立海南特別行政區。抗戰時期,汪兆銘南京政權亦曾先於1942年劃江蘇省的徐海道1市17縣及安徽省的皖北地方4縣,設立蘇淮特別行政區,1944年正式改制為淮海省,抗戰勝利後撤銷。 收復地:中國收回外國侵佔地後,為處理當地在外國統治期間,與中國本土產生的差異環境而設置的過渡政區,計有東省特別區及威海衛行政區2地。東省特別區係北洋政府在1920年逐步收迴路權時,基於司法上的考慮,將中東路沿線定為特別司法區,設東省特別區法院處理該區之司法案件;1922年中國收回了中東鐵路主權,於1923年成立東省特別區行政長官公署,主管區內行政、軍警、外交、司法等事項。威海衛則於1930年自英收回後,成立威海衛行政區直屬於行政院,適用法律比照直轄市。 中華民國的特別行政區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行政也設置了特別行政區。現時有兩個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別行政區 (英文: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和澳門特別行政區 (葡萄牙文: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當地政府的領導稱為行政長官(簡稱「特首」)。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授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建立特別行政區,並制訂基本法以給予特別行政區在一國兩制的原則下在各方面(除國防及外交)實行高度自治。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概念最初是為解決臺灣問題而提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曾向中華民國政府表示,如果願意接受「一國兩制」式的統一,將可以給予特別行政區的地位,並指出設立的特別行政區可以自行處理文化和經濟事務,制定國際貿易政策,參與世界貿易組織,並保留自己的軍隊。但由於這一建議與台北政府的「中華民國為一個應當有權參與聯合國運作,完全獨立自主的民主國家」之觀點衝突,因此遭到中華民國政府的拒絕。
特別行政區的起源
在朝鮮,於2002年設立了新義州特別行政區。 印度尼西亞的亞齊特別行政區 其他的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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