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寵惠(1881年10月10日—1958年3月15日),字亮疇,廣東東莞人。民国时期政治家、外交家、法学家。历任外交总长、司法总长、国务总理等职务。 1900年北洋大學堂法律系畢業。應南洋公學之聘,任英文及地理教席。1901年赴日繼續研讀法學,並追隨孫中山革命,发起成立國民會。后與馮斯欒、鄭貫一、馮自由等發起組織廣東獨立協會。1902年转赴美留學,在耶魯大學獲法學博士學位。1904年曾在美国协助孙中山撰写《中国问题的真解决》的英文稿。后赴英国再行研究法學,取得英国律师资格。 1911年在廣州加入同盟會。武昌起義成功,任民軍代表伍廷芳的參贊,被推為廣東代表,與各省代表集合於南京,被推為副議長。1912年1月任首任南京臨時政府外交部總長。同年3月改任民国首届唐绍仪内阁的司法总长。6月因唐绍仪辞职,与同盟会阁员一起辞职,赴上海,后任以为孙中山为总理的中国铁路总公司顾问。1916年5月参加反袁护国运动,任护国军军务院外交副使。袁世凯死后,1917年赴京,任法律编纂会会长,1920年任大理院院长。1921年10月被派为北京政府全权代表之一,出席在美国召开的华盛顿会议。 1922年6月任司法、教育总长,1922年9月19日,在吳佩孚等支持下,改組內閣,署理國務總理,世稱這屆內閣為“好人政府”。同年11月29日,因财政总长罗文干案辞职。1923年被国际联盟选为海牙常设国际法庭正法官。 1927年6月出任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部长。次年8月任国民政府委员、司法院院长。1931年5月,再次出任海牙常设国际法庭正法官。1936年底回国,赞成西安事变和平解决。1937年3月起任国民政府外交部长,并一度兼代主持行政院。 抗日戰爭爆發後,以外交部長名義發表抗日聲明。1943年11月隨蔣介石訪問印度,出席開羅會議。1945年4月代表中国出席在美召开的联合国宪章制宪会议。1946年11月出席國民大會,參與《中華民國憲法》的制訂工作,再任司法院院长。1949年赴香港,后转台湾。1958年3月15日病逝台北。 北洋大學法科畢業
(1900年) 美國耶魯大學法學碩士
(1903年) 美國耶魯大學民法學博士
(1905年) 上海復旦大學副校長 德國柏林比較法學會會員 海牙國際法庭副法官
(1923年-1924年) 「國民報」創刊人
(1901年-) 海牙國際法庭法官
(1932年4月-1936年1月17日) ( 南京臨時政府)外交部(第一任)總長
(1912年1月3日-1912年3月10日) 美國律師公會學報編輯
(1903年-) 華盛頓會議中國代表之一
(1921年) ( 北京政府)司法部(第一任)總長
(1922年-) ( 北京政府)國務總理
(1922年9月19日-) ( 國民政府)司法部(第一任)部長
(1927年6月24日-1927年) ( 國民政府)司法院院長
(1928年10月8日-1931年6月14日) ( 國民政府)外交部部長
(1937年3月4日-1941年4月10日) ( 國民政府)國防最高委員會秘書長
(1941年4月3日-) ( 國民政府)行政院(代理)院長
(1937年4月5日-) 大理院院長
(1920年-) 聯合國憲章起草人之一
(1921年4月-) 法律編纂委員會主任委員 廣東獨立協會創辦人 司法院(第一任)院長
(1948年6月24日-1958年3月15日) 國民政府委員
(1927年7月-1947年) ( 國民政府)國父陵園管理委員會委員
(1946年) ( 國民政府)建設委員會委員
(1931年) ( 國民政府)首都建設委員會委員
(1929年) ( 國民政府)賑災委員會委員
(1929年) ( 國民政府)外交委員會委員
(1928年) ( 國民政府)中央法制委員會委員
(1927年) ( 國民政府)關稅委員會,委員
(1927年) 柏林比較法學會會員 《憲法芻議》 《譯德國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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