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姓制度,特指「印度種姓制度」,屬於對社會群體的宗教劃分,古代印度人被分為四個種姓: 除了公眾比較熟悉的四個種姓之外,還有一些比較小的種姓集團比如: 此外,還有比首陀羅更低,不入流的「賤民」(Un-touchable),如最低層的達立特人(Dalits),成份是打仗的戰俘,以及不遵守種姓制度而結合的人。根據統計,賤民約佔了全印度人口的15%,他們不能擁有土地,飲食器皿必須與其他人分開,還要替社會層級較高的印度家庭清理穢物。 種姓是隨著西元前2000年雅利安人進入南亞時開始出現的。最初雅利安人用「雅利安瓦爾納」和「達薩瓦爾納」來區分雅利安人和當地的土著。後來才逐漸有了四個種姓。 種姓的劃分,很像對社會群體的職業劃分,只是種姓的劃分是按出生而定,自進入這個社會就沒法改變自己的種姓。 維護種姓制度最典型的是《摩奴法典》。摩奴法典規定,婆羅門是人世的主宰,首陀羅只能溫順地為其他種姓服勞役,首陀羅不能積累私人財產,不能對高級種姓有任何不敬的言行,婆羅門和剎帝利則有權奪取首陀羅的一切。 據「梨俱吠陀」中〈原人訟〉描述:婆羅門是原人的嘴、剎帝利是原人的雙臂、吠舍是原人的大腿、首陀羅是原人的腳;種姓之間界限森嚴,互相不能通婚,交往之間不能共食、並坐。 高種姓與低種姓人發生衝突,低種姓人如果用身體某部位對較高種姓人造成傷害,必須斬斷對人造成傷害的身體部位。地位低微的低種姓辱罵高種姓,輕者課以重罰,重者處以酷刑。高級種姓的人如果殺死了一個首陀羅,僅用牲畜抵償。高低種姓之間不能同食起居,禁止種姓之間通婚,高級種姓的人與低級種姓的人特別是與賤民通婚,有可能被處以死刑,民眾對此習以為常。 每個種姓內部,有人監督本種姓的人遵守摩奴法典及傳統習慣的情況。倘有觸犯者,輕則由婆羅門祭司給予處罰,重則被開除出種姓之外淪為賤民。 儘管自印度獨立以後,廢除了種姓制度,印度憲法明文規定不准階級歧視,但是今天的印度社會仍然保留著種姓制度的殘跡,積習難改,種姓制度已經給每一個印度人打上了宗教烙印。種姓層級最高的婆羅門(Brahman)不及人口的4%,卻佔有七成的司法權及接近半數的國會席次。
婆羅門(Brahmin):代表神廟的宗教官員、祭司, 剎帝利(Kshatriya):代表帝王將相、王室貴族, 吠舍(Vaishya):代表平民、農民、商人、手工業者, 首陀羅(Sudra):代表奴隸。 卡雅斯特:在政府中任職的文書,專門負責登記地產,估算地產等,以書寫為生,因出入宮廷,與統治者交往而得以尊貴。 納雅卡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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