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轄市是中華民國於台灣之最基層行政區劃。縣轄市地位與鄉、鎮相當。縣轄市的出現,在於台灣在日治時期所設立的市,由於有部分(花蓮市、宜蘭市)未達省轄市成立標準,其重要性又高於鎮,因此於1946年創制縣轄市的地方行政區。 1999年頒布的中華民國地方制度法規定,人口聚居達15萬人以上未滿50萬人,且工商業發達、自治財源充裕、交通便利及公共設施完備之地區,得設縣轄市;再者依地制法頒布前的「台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於1981年修訂為未滿15萬人之縣治所在地,也得設縣轄市(如澎湖縣馬公市、台南縣新營市、嘉義縣太保市等),但有特例為嘉義縣朴子市:由於1993年新成立的嘉義縣縣政中心跨越太保鄉及朴子鎮,而縣政府位於太保,自然可改制為市。但縣議會位於朴子,在地方要求下亦比照改制為市。然而,現行之地方制度法已廢除縣政中心得以改制為縣轄市的條款。 市公所為地方自治團體之公法人,市民可自選市長;但未來可能改為縣政府派出機關,市長停止選舉。 縣轄市之下設里。里長由里民依法選舉之,市長與里長任期均為四年。 截至2007年為止,台灣共設有32個縣轄市,僅有金門縣、連江縣未設置,其中以台北縣擁有10個縣轄市為最多,而台北縣縣治板橋市人口達54.6萬人,是台灣人口最多的縣轄市。 目前(2007年)接近縣轄市15萬人口要求的鄉鎮有:楊梅鎮(14.2萬)、淡水鎮(13.1萬)、蘆竹鄉(13.1萬)、龜山鄉(13.1萬)等。但由於台灣人口成長已漸趨緩慢,加上以上鄉鎮部分發展滯緩,短期內不易再有縣轄市改制。另一方面,部分民意要求地方法院所在地亦能改制為縣轄市,包括虎尾鎮(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及員林鎮(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皆符合此條件,唯目前未有具體進展。
沿革
苗栗縣苗栗市 南投縣南投市 雲林縣斗六市 台南縣新營市 澎湖縣馬公市 統計
台北縣10個==三重市、新莊市、板橋市、中和市、永和市、新店市、土城市、蘆洲市、樹林市、汐止市 桃園縣 4個==桃園市、中壢市、平鎮市、八德市 新竹縣 1個==竹北市(縣治改制) 苗栗縣 1個==苗栗市(縣治改制) 台中縣 3個==豐原市、大里市、太平市 彰化縣 1個==彰化市(原省轄市) 南投縣 1個==南投市(縣治改制) 雲林縣 1個==斗六市(縣治改制) 嘉義縣 2個==太保市(縣治改制)、朴子市(縣治改制) 台南縣 2個==新營市(縣治改制)、永康市 高雄縣 1個==鳳山市 屏東縣 1個==屏東市(原省轄市) 台東縣 1個==台東市(合併卑南鄉10村落升格,合併其他鄉鎮而改制為縣轄市之首例) 花蓮縣 1個==花蓮市(原日治時期州轄市改制) 宜蘭縣 1個==宜蘭市(原日治時期州轄市改制) 澎湖縣 1個==馬公市(縣治改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