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特區,指一國家政府特定設立經濟發展的區域。
中國大陸 1970年代,中國大陸的實行改革開放之初,在缺少對外經濟交往經驗、國內法律體系不健全的形勢下,設立經濟特區為國內的進一步改革和開放、擴大對外經濟交流起到了極為重要的作用。設立經濟特區是改革開放之初鄧小平的改革開放思想的重要內容之一,經濟特區作為對外交流的窗口,在一定時期內通過中央政府給予的政策優勢和區位優勢二者合力,經濟以超出一般地區很多的速度成長,其人均經濟實力接近或超過中等已開發國家(地區)的水準。 1979年7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同意在廣東省的深圳、珠海、汕頭三市和福建省的廈門市試辦出口特區。1980年5月,中共中央和國務院決定將深圳、珠海、汕頭和廈門這四個出口特區改稱為經濟特區。當年8月,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准《廣東省經濟特區條例》,這些經濟特區相繼興建。1984年鄧小平考察了深圳、珠海、廈門三個經濟特區。 經濟特區實行特殊的經濟政策和經濟管理體制,建設上以吸收利用外資為主,經濟所有制實行以社會主義公有制為主導的多元化結構;經濟活動在國家宏觀經濟指導調控下,以市場調節為主;對外商投資予以優惠和方便;特區擁有較大的經濟管理許可權。1985年以前,四個經濟特區主要進行以創建投資環境為重點的基礎設施建設;從1986年起,致力於發展以工業為主、工貿結合、農牧漁和旅遊業並舉的外向型經濟。1988年4月,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決議,批准海南島為海南經濟特區,實行更加靈活開放的經濟政策。 廣東省深圳市 廣東省珠海市 廣東省汕頭市 福建省廈門市 海南省全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