纏足,又称裹脚、纏小腳,是中國汉人20世纪初以前的一種风俗。女子自幼兒期时以布紧缠双足,使足骨变形足形尖小,行路只能以足跟勉強行走的做法。古時以女子小腳為美,但自清朝末期起,汉族民眾开始認為是對婦女的一種壓制手段,此習俗逐漸消失。
纏足的起源 到明清時代,纏足逐漸普及於一般階層婦女,漢族各地婦女幾乎都有纏足的風俗,但也有少數例外,例如客家人因婦女有採茶的傳統,所以不實行纏足。部分少數民族也受漢族風氣影響而纏足。清朝建立後,朝廷多次下令不准民间缠足,尤其禁止满族人缠足,但是由於這一習俗的影響頗深,對於漢族的成效不大,滿人則少有纏足的情形。
纏足風俗的興盛 一般而言,女孩子在5-8歲左右,便要開始纏足。纏足的工作,多由母親或熟習纏足方式的女僕實行。纏足时,除拇指外,其余四指下屈,并用长布包裹,用针线缝住。
纏足的方式 纏足這樣一個對女性身體殘害的習俗,卻能在中國延續近千年之久,有許多社會文化上的因素,包括:
審美的理由:當時人不論男性或女性,都認為足小為美,尤其對男性來說,小腳具有性的吸引力。例如「三寸金蓮」一詞代表掀美女性腳美的名詞。關於對小腳的審美,最著名的小腳審美著作,是清代方絢的《香蓮品藻》,把女性的小腳,從形狀、尺寸、裝飾、氣味等角度來作分類品評。辜鴻銘對小腳有嗜癖,酷嗜嗅女人小腳。 道德的理由:纏足的習俗,在當時被認為是一個良家婦女的代表,因此不纏足的女性在婚嫁上常有困難。纏足作為標識女性特點的重要一環,以纏足來強化男女有別的傳統規範。纏足也使得女性因行走的困難而不易自行活動外出,即使外出也多需要乘車或乘轎,強化了當時男外女內的空間區劃。 民族意識的原因:清人入關以後,對漢族男性及女性的身體都視圖加以控制,男性要薙髮,女性要禁止纏足,前者在清政府的強力推行下達成成功,但禁纏足卻未能奏效,因此在清代,纏足常被認為是對抗滿人意識的一種表現。 纏足風俗的社會文化背景 宋代的車若永在其《腳氣集》裡對此提出質疑:“夫人纏足,不知始於何時?小兒未四五歲,無罪無辜,而使之受無限之苦:纏得小柬,不知何用?” 明末張獻忠入川,大刖婦女小腳,堆積成山,名曰「金蓮峰」。 崇德三年(1638年),清太宗下令禁止妇女「束发裹足」。顺治十七年,规定有抗旨缠足者,其夫或父杖八十,流三千里。但是效果不大,所谓男降女不降,而妇女缠足比以前更甚。清代李汝珍在《镜花缘》中说:“缠足与造淫具何异?” 清朝中後期的太平天國,首先開始推行反纏足,但最後未能成功。到了清朝末期,纏足被當時的知識分子們,視為中國社會落後的象徵之一,並認為纏足造成中國婦女的柔弱,進而影響到整個民族及國家的力量,因此開始推行反纏足運動,成立許多天足會。康有為寫了一篇《戒纏足會檄》,希望家鄉人放棄纏足陋習,卻在家鄉受到很大排擠。辛亥革命後,中國的纏足風俗開始從沿海大城市消失,並逐漸影響到內陸地區,纏足風俗的完全消失,最晚則要到1940年代甚至1950年代以後。距雲南省昆明市以南一百四十公里的通海縣,有六一村,被稱為「中國最後的小腳部落」,至今此地有三百多位纏足的小腳老太太。 台灣的纏足風俗在日治時期時,與鴉片、薙髮列為三大傳統陋習,並受到嚴格取締。當時臺灣成立許多「天足會」,鼓勵婦女遺棄舊習,一時成為風尚。
反纏足運動及纏足風俗的結束 缠足相传是商纣王的爱妃苏妲己留传下来的。传说苏妲己是九尾狐狸精变成,已能化成人形,但唯独爪子还不能化成人足,她怕纣王发现,于是就用白布把脚缠了起来,但她又怕就是自己缠足太惹眼,于是就对纣王说妇女缠足好看,并把自己缠成的小脚给纣王看,纣王看后觉得小脚很惹人喜欢,于是就下令全宮宮女必须缠足,久而久之就留下了中国妇女缠足的历史。
缠足的传说
陳存仁,「女性酷刑纏足考」 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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