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為独立于政治上的实在法而存在的正义体系。对它的诠释与使用在其历史进程中千差万别。通常而言,自然法的意义包括道德理论与法学理论,尽管二者的本质在逻辑上互不相干。 根据自然法的伦理学说,在某种意义上,支配人类行为的道德规范,起源于人类的自然本性或和谐的宇宙真理;而依照自然法的法学理论,法律准则的权威,至少部分来自针对那些准则所具道德优势的思量。 在自然法的哲学体系中,法律与道德的概念时有交会,这种理念称作“交叠命题(overlap thesis)”。 自然法的学派可谓百花齐放,其差异在于,在法律规范的确定方面,道德究竟扮演着何等重要的角色。本条目倾向分别阐释对自然法的不同理解,而避免简单地将那些理论拼凑糅合。 “自然法”这个术语涵义颇丰,它既是一类道德理论,又是一种法理学说,而这两种社会科学的核心却是截然不同的。
历史 罗马天主教会将自然法理解为造化中无所不在的规律,这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托马斯·阿奎那(1225-1274 A.D.)的影响,这种观点同时也通过萨拉曼卡学派(School of Salamanca)得以传播扩散。 该哲学系统认为人类是由躯体和精神组成的,并且物质的与非物质的(也许指灵魂)部分间紧密相连。按照这种理论,人类被描述为具备美德的物种。我们可以追求的这种美德,拥有许多具体表现,例如,生殖对于所有动物来说都是普遍与寻常的,然而对真理与智慧的崇尚和追求,却倾向于人类特有的才智。存在于我们躯体与精神之间那难解难分的联系,要求我们的行为不能仅仅受原始本能的影响,而更应该为高尚的理性所指引。 之後,格勞秀斯(Hugo Grotius)將他的國際法奠基於自然法。特別他論海洋自由和正義戰爭理論的著作更是直接訴諸自然法。關於自然法本身,他寫到:「即使一位全能者的旨意都不能改變或廢除」自然法,「即使我們假設那不可能的事--就是上帝不存在,或祂不關心世人之事,它都將保持其客觀的有效性」(De iure belli ac pacis, Prolegomeni XI)。這就是有名的「假設上帝不存在(etiamsi daremus non esse Deum)」的論證,使得自然法不再必然地連結於神學。
当代哲学中的自然法 在法学中,自然法的学说指在自然状态中固有的正义法则(这可以解释为发现,而不是如同权利法案一样的发明),以及(或者)在解决冲突的自然过程中显现的规律(具体化为习惯法)。这两个方面实际上是非常不同的,甚至有时会相互对立或弥补,尽管他们拥有共同的特征,即这两者依赖无所不在的自然规律,而不似人为设计的正义法则。在上述两种情形的任何一个方面,自然法都被认为是独立于法律程序而自由存在,而不是简单地作为起源自法律系统的戒律。鉴于法律实证主义会说,一部无典可查的法律是不公正的法律,自然法也许会回应道,一部不公正的法不足以法律论之(即恶法非法)。法律解释主义(Legal interpretivism,在英语世界,罗纳德·德沃金对它的捍卫是十分著名的)坚持要有一个区别于自然法或实证主义的立场。 自然法的概念在英裔美国人的习惯法发展史上,据有至关重要的地位。在议会与君主政治的斗争中,议会方面时常从英国基本法中引经据典,而英国基本法有史以来便蕴含了自然法的精神,并且对于君主的权力做出了限制。自然法原理在英国《权利法案》和美国《独立宣言》中表露无遗,此外19世纪无政府主义者、法理学家斯波纳也对自然法做了明确表述。 自然法体系如今正经历着一场蜕变(如同法律实证主义那样)。许多美国哲学家,包括吉麦恩·戈瑞塞斯、约翰·芬尼斯、罗伯特·P·乔治,以及加拿大哲学家约瑟夫·波义耳,都已经创立了一套引人瞩目的,这一宝贵传统的崭新注解。在功利主义与康德哲学之外,自然法学说浸润着道德标准,也是分析哲学中第一原理伦理学说的时兴选择。“新自然法”理论正如它有时被理解的那样,是起源于戈瑞塞斯的理论,它集中关注“基本人类财产”,例如生命(这样的财产具有“不证自明”的固有价值),以及这些财产显示出的,与其他事物不可比较的性质。
当代法学中的自然法 法学上与自然法相对应的是意定法,既合意达成利益平衡而形成的法律,但意定法的制定也离不开自然法。二者分别相对应于“天赋人权”与“人赋人权”。
自然法与意定法
无政府主义 自然权利 自然正义 约翰·洛克 自然法党 劳动财产权理论 法律实证主义 外部链接
Robinson, Dave & Groves, Judy (2003). Introducing Political Philosophy. Icon Books. ISBN 1-84046-450-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