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劑師(舊稱),現稱藥師,是一種負責提供藥物知識及藥事服務的專業人員。
主要工作範圍 按照醫生處方為顧客配藥及提供藥物諮詢;亦可根據顧客需要,在沒有處方下向顧客供應法例容許無需處方的藥物。
社區藥房(藥局) 管理藥房的運作、向病人及其他醫療人員提供專業意見、藥物採購、監察用藥安全等。
醫院、診所及其它醫療機構 管理藥物的生產、品質控制、銷售、藥品研發及註冊事宜等。
藥廠、藥物批發商 執行政府對藥物及藥物行業的規管,例如日常巡查、發牌、調查違法事件、藥品註冊、監察藥物安全等。
政府部門
成為藥師的途徑 「執業藥師」的資格需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准頒發,表明持證人通過國家統一組織的考試合格,取得執業藥師的註冊資格。
中國內地 完成認可藥學課程及實習期,外地畢業生需具有在其院校所在地區可註冊為藥劑師的資格,再通過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舉辦的考試(香港認可院校藥學畢業生獲豁免考試),才有資格成為註冊藥劑師在香港執業。
香港 1.中華民國人民經藥師考試及格者,得充藥師。 2.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藥學系畢業生。 3.在外國政府領有藥師證書,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者。唯目前不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學歷。 4.藥師檢覆考試已於中華民國90年廢止,目前藥師唯一考試乃考試院舉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簡稱高考或國考)。 5.藥學系畢業生或持有藥生執照之考生經考試院核發之及格證書後再由衛生署醫事處發給藥師證書。 6.中華民國政府目前訂定有藥師法、藥事法,為規範藥師從業、執業行為之準則。
台灣 "藥劑師"是個歷史名詞(但在日本,仍稱為「葯剤師」) 藥師與藥劑師的分別在於「正名」 且藥師從事的工作比藥劑師來得更廣泛 早期的藥事人員主要的工作是藥品調劑和製造,簡單的說,就是負責"藥劑"的工作, 但隨著時代的進步,藥事人員從事的工作更為廣泛,像近年來強調的加強臨床教育和專科養成就是早期藥學教育所沒有的。 http://dohlaw.doh.gov.tw/Chi/FLAW/FLAWDAT0201.asp 在民國六十八年三月二十六日總統令修正原「藥劑師法」為「藥師法」,(民國 96 年 03 月 21 日修正)在第十五條就明確規定了藥師業務為: 藥師業務如下: 一、藥品販賣或管理。 二、藥品調劑。 三、藥品鑑定。 四、藥品製造之監製。 五、藥品儲備、供應及分裝之監督。 六、含藥化粧品製造之監製。 七、依法律應由藥師執行之業務。 八、藥事照護相關業務。 中藥製劑之製造、供應及調劑,除依藥事法有關規定辦理外,亦得經由修 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之藥師為之;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教育 主管機關定之。 藥師得販賣或管理一定等級之醫療器材。 前項所稱一定等級之醫療器材之範圍及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而藥師公會也不斷地推廣「藥劑師」正名為【藥師】的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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