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部門(或稱為執法部門)的工作就是執行法律,是三權分立中的其中一部份。在現代社會,負責執行法律的公共機構通常稱為政府,執行由立法部門訂立的法律。 一般而言,政府行政部門和普通公民的接觸和掌握的資源都最多、對公民的生活影響也最大,因此憲政和分權的主要目的就是要限制和制衡行政部門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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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制度下的行政部門 在原始社會時期,行政權一般掌握在部落酋長手裡。 從有國家出現以後,行政權都是掌握在政府手裡,政府是國家機器中最早出現的機構。 在中世紀,政府的首腦一般都是國教的權威。基督教和伊斯蘭教國家政府的首腦都是大主教;佛教和印度教國家宗教領袖一般只控制立法權,政府首腦由軍隊領袖擔任;儒家文化區域的國家,皇帝掌握立法權,政府首腦由大儒擔任。 現代國家體制不同,政府的體制也不同,但職責基本相同。 在三權分立的國家,行政權和立法權、司法權各自獨立行使,互相制衡。 在總統制的國家中,如美國、法國,政府首腦就是國家最高元首,單獨選舉。 在總理制的國家中,國家最高元首是禮儀性的,如德國的總統,加拿大和澳大利亞的總督。政府首腦是總理,通過選舉,由國家最高元首任命。 在君主立憲制國家中,國家最高元首是國王,如日本的天皇,英國的女王等,政府首腦漢語中稱為「首相」,由議會選舉中獲勝的黨派首腦擔任,經國家最高元首形式任命。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政府是國務院,首腦是總理,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任命。 中華民國的政府是行政院,首腦是行政院長,由總統任命。 政府依照法律行使執法權,如果超出法律賦予的許可權範圍,就是「濫用職權」;如果沒有完全行使執法權,就是「不作為」。兩者都是政府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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