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豁免權,又稱外交特權,是指一國派駐外國的外交代表可享有一定的特殊權利,並豁免受所駐國家的管轄權限制。根據國際法,為了方便外交代表執行正常職務,各國根據相互尊重主權和平等互利的原則,按照慣例或有關協議,會互相授予外交豁免權。 1961年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將習慣法整編成設定的《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目前世界各國幾乎都已簽署。
歷史 外交豁免權與特權雖常視為同義,仍有些許差異。豁免權主要指刑事、行政與民事之相關豁免;特權的範圍除了不可侵犯權外,亦包括免納稅、通訊保密、及旅行自由等權利。 外交豁免權適用於任何外交代表,不論是常駐代表或臨時使節,也包括其家屬在內。然而相關特權,不一定適用於所有外文官、領事人員、職員、及其家屬,如美國的相關規定,雖符合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對外交人員的身份別有些許差別待遇。
內容 外交豁免權的主要內容包括: 拋棄外交豁免權不可由外交人員自行決定,而經派遺國指示方可拋棄。
刑事裁判之豁免 可不受駐在國刑事追訴,無出庭作證之義務。 行政與民事豁免 不受強制執行及處分。 外交豁免權
人身及財產不可侵犯 外交人員的人身及其家屬不受任何方式之逮捕或拘禁;使館官舍,包括辦公使用及館長寓邸之建物及所附土地等不得侵犯,且免受搜索、扣押、徵用、或強制执行。 可使用本國國旗、國徽於官舍、館長寓邸及交通工具上使用。 免納稅及免役務 免納關稅及其他國家、區域或地方性稅金。 旅行自由權 除為國家安全之禁限區外。 通訊保密權 可採外交郵袋、外交信差等方式之保密自由通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