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罗宣言》,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在1943年11月27日,由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席兼軍事委員會委員長蔣介石、美國總統羅斯福、與英國首相丘吉爾在埃及首都开罗發表。
主要内容: 美國總統特別助理霍普金斯在三巨頭會談的基礎上起草了開羅宣言草案。關於日本歸還臺灣給中國的問題,其擬初稿明確表示:“被日本人背信棄義地所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滿洲和臺灣,應理所當然地歸還中華民國。(見《美國對外關係文件》FRUS1943 開羅和德黑蘭 第401頁) 英國代表賈德幹在參加修改意見時建議將草案中的“歸還中華民國”改為“當然必須由日本放棄”。中國代表王寵惠據理力爭,美國代表哈裏曼附議中國,將宣言草案的文字表述為:“被日本所竊取于中國人之領土,特別是滿洲和臺灣,應歸還中華民國。”這一文本刪去了美方文本中語氣較強的“背信棄義”和“理所當然”兩個片語。 (見《美國對外關係文件》FRUS1943 開羅和德黑蘭 第404頁) 邱吉爾本人,又對宣言草案文字進一步作了修改,將文中的“特別是”改為“例如”,又在“滿洲和臺灣”兩個地名後,加上了“澎湖”。《開羅宣言》就這樣定稿了。 (羅斯福和邱吉爾修改稿的影印件載於《美國對外關係文件》第6冊) 為徵求史達林的意見,《開羅宣言》並未簽字,開羅會議一結束,羅斯福、邱吉爾即刻前往德黑蘭,同史達林會晤。1943年11月30日,邱吉爾在介紹完《開羅宣言》內容後,詢問史達林的意見如何。史達林回答稱他“完全”贊成“宣言及其全部內容”,並明確表示:這一決定是“正確的”,“朝鮮應該獨立,滿洲、臺灣和澎湖等島嶼 應該回歸中國”。(見《美國對外關係文件》(FRUS1943 開羅和德黑蘭 第566頁) 第二天,即1943年12月1日,《開羅宣言》由白宮向外界公佈,正式發表。
美國起草 中英討論稿 邱吉爾修改定稿 史達林也表示同意 發表 議定過程: 一般認為,日本降書承諾要實行《波茨坦宣言》,《波茨坦宣言》承諾要實行「開羅宣言」,所以「開羅宣言」當然要實現。 不過有部分台獨人士想要否定開羅宣言,否定的意見目前還未統合,這些台獨人士的意見分為以下幾類: 支持開羅宣言效力的人士則主張:
世界上根本沒有「開羅宣言」這項文件。 有「開羅宣言」,但是沒有文件原件。 有「開羅宣言」,也有文件原件,但沒有經過中美英三國領導人取得共識。 有「開羅宣言」,也有文件原件,也經過中美英三國領導人取得共識,但無人簽名。 有「開羅宣言」,也有文件原件,也經過中美英三國領導人取得共識,雖無人簽名但經中美英官方確認,但只是新聞公報沒有效力。 有「開羅宣言」,也有文件原件,也經過中美英三國領導人取得共識,雖無人簽名但經中美英官方確認,雖然公報也有效力,但只對中美英有效力,對日本沒有效力。 有「開羅宣言」,也有文件原件,也經過中美英三國領導人取得共識,雖無人簽名但經中美英官方確認,也經日本官方確認,但沒有法律效果。 有「開羅宣言」,也有文件原件,也經過中美英三國領導人取得共識,雖無人簽名但經中美英官方確認,也經日本官方確認,也經日本降書等文件確認而有法律效果,但台灣地位要以後續的和約為準。 有「開羅宣言」,也有文件原件,也經過中美英三國領導人取得共識,雖無人簽名但經中美英官方確認,也經日本官方確認,也經日本降書等文件確認而有法律效果,但台灣地位要以後續的和約為準,雖然中日和約明定台灣人皆屬中華民國國民,中華民國有效控制台灣故台灣為中華民國領土,但要以舊金山和約為準。中華民國沒簽舊金山和約,而是簽中日和約。但中日和約第二條指出依舊金山和約,日本國業已放棄對於臺灣及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台灣主權未定論) 有「開羅宣言」,也有文件原件,也經過中美英三國領導人取得共識,雖無人簽名但經中美英官方確認,也經日本官方確認,也經日本降書等文件確認而有法律效果,台灣無人簽署舊金山和約,中日和約明定台灣人皆屬中華民國國民,但台灣早已獨立自主,目前憲法稱為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互不隸屬。(民進黨台灣前途決議文) 開羅宣言是歷史事實 開羅宣言原件當然存在: 原存於U.S. National Archives & Records Administration (RG59)。開羅宣言原文收錄在美國國務院出版的美國條約彙編(參閱: charles i. bevans, treaty and other international agreements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1776-1949, vol. 3, multilateral,1931-1945, washington, d.c.: us ),日本國會圖書館已經影印保存,網頁上也有原件掃描檔。另外在日本外務省所匯編的「日本外交年表並主要文書」下卷也有官方譯文。 開羅宣言是當時中美英三國領導人共識:見「《美國對外關係文件》FRUS1943 開羅和德黑蘭」一節,有議定過程。 國際法中,國際條約效力並不單看簽字與否:可參見一般的國際法教科書,或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十一條:一國承受條約拘束之同意得以簽署、交換構成條約之文書,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或任何其他同意之方式表示之。日本降書承諾要實行《波茨坦宣言》,《波茨坦宣言》承諾要實行「開羅宣言」。 國際法中,公約,條約,宣言,公報,議定書,..等,都可以視為國際條約:可參見一般的國際法教科書,或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二條:稱『條約』者,謂國家間所締結而以國際法為準之國際書面協定,不論其載於一項單獨文書或兩項以上相互有關之文書內,亦不論其特定名稱如何。 開羅宣言業已經過日本降書等文件確認,而有法律效果。 日本不管與各國怎麼簽和約,都不會否認開羅宣言的存在。日本甚至以開羅會議中蔣介石與羅斯福對天皇制的意見,做為目前天皇制應存續的依據。連會議中未列入宣言的事項都承認了,更不會去否認會議宣言。 台灣地位問題: 二戰相關國際會議文件方面:日本降書承諾要實行《波茨坦宣言》,《波茨坦宣言》承諾要實行「開羅宣言」,「開羅宣言」明示要將台澎歸還給中華民國。 戰後和約方面: 《中日和約》第十條指出台灣澎湖等地人民均成為中華民國國民,如果台灣主權屬於台灣人民,那麼台灣主權即為中華民國所有。 《中日和約》換文照會第一號指出中華民國有效控制的領土均為中華民國領土,中華民國有效控制台澎,那麼台灣主權即為中華民國所有。 中華民國沒簽舊金山和約,而是簽中日和約。《中日和約》第十條已指出台灣澎湖等地人民均成為中華民國國民。 中華民國沒簽舊金山和約,而是簽中日和約。舊金山和約沒提到台灣主權,不代表台灣主權未定,《中日和約》換文照會第一號指出中華民國有效控制的領土均為中華民國領土,中華民國有效控制台澎,那麼台灣主權即為中華民國所有。 爭議
附件
日本宪法及相关重要文件 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 日文版 カイロ宣言 開羅宣言不存在 李登輝盼教科書更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