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上訴,是刑事訴訟之特別程式,原則上是為求被告之利益而設計,必須在刑事確定判決有違反法令情事,且對被告不利,可按其案情,分別為無罪、免刑、免訴等有利之諭知,以確保被告在法律上應有之法律助益。 非常上訴源自於法國之「為法律上訴」(1790年)以及「為公益上訴」(1791年法國憲法第27條)二者,嗣後在1808年時擴大為一般違背法令的救濟程式(治罪法第441、442條),後來在1959年時移植到刑事訴訟法第620、621條。日本亦仿法國立法例,於1837年頒布的治罪法中設置「非常上告」。 非常上訴制度的設置,主要目的有兩個:一是糾正裁判錯誤、平反冤獄,二是統一法律見解之適用。
台灣 非常上訴針對的對象有以下數種:
確定判決 確定裁定 訴訟程式 對象 為減少社會成本耗費,非常上訴必須加以嚴格限制。非常上訴之提起,必須具備有三個要件:
該案件之裁判已經確定、定讞。 該案件之審判違反法令。 須由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提起。 要件
非常上訴無理由,則以判決駁回之,原判決效力不受影響。 非常上訴有理由,則視情況另為判決。 判決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6號解釋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81號解釋 實務運作狀態,參考中華民國司法院司法統計 參考 蘇建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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