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權"的搜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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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香港是國際級的城市,所以外界非常關注香港的人權。現時最關注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否在中英聯合聲明中承諾用一國兩制的方式管制香港。
2007年5月,中華民國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發表《香港九七之後五十年不變?自由?人權?法治?》報告,在香港主權移交十年後在自由、人權、法治方面共計有 175 項爭議事件。

基本法內有關人權的條文
在2002年,國際特赦組織指責當時的董建華政權利用350名警員及香港入境處官員在中環遮打花園對待200名示威者。這批示威者對5114名中國大陸移民在尋求永久居留權一案被終審法院判為敗訴一事感到不滿,根據判決,這批移民中有大部分人得要遣回原居地。
同年8月12日,法輪功學員在香港的政府總部外進行和平示威,但他們被香港警察強行及暴力地移走。所有示威者都被政府以違反公安條例提出告訴。但示威者們都強烈反對政府的起訴。到2005年5月5日,基於香港基本法第27條,他們向終審法院上訴得直。
有說香港警察因受當局控制,因此要強烈對付示威者,以盡量保持不被政府非難。亦有說警察鎮壓示威者是出於當局的最高控制,含有政治動機。其中一個例子就是2005年的世貿會議期間警察與示威者間爆發衝突,當時的警察首長李明逵自稱以果斷方式鎮壓示威者,遭天主教香港教區主教陳日君樞機批評為香港之恥。

言論自由

警法統治
在2005年上半年,投訴警察科自19985名被捕者當中得到202宗有關警察在監禁犯人時使用暴力與117宗有關在犯人不被監禁時遭警察使用暴力的個案。
同時香港的司法機關亦對一些違反人權的警員以輕溫和方式處理,例如檢察官會以刑罰較輕的侵害人身罪代替刑罰較重的傷人罪來檢控這些警員。

可確認及引用的證據
與英國等民主國家不同的是,香港警察是由公務員所統領。公眾沒法影響警務政策,實際上,警務政策連立法機關也無權過問。
投訴警察的工作是由香港警察轄下的投訴警察科負責。而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警監會)只會檢討投訴警察科所處理的個案。
但有人認為,投訴警察科十分偏幫警方,而且處事十分輕率。然而警監會卻在官方任命下只能獨立地檢討投訴警察個案,故此,警監會經常被人指稱為橡皮圖章。它是沒有調查能力,投訴警察科亦不會聽從警監會的指示。故此,警監會很少干涉投訴警察科的工作。
有部分非政府組織及政黨要求進行改革,但香港當局卻充耳不聞。這些呼聲遭警察工會的強烈反對,警察工會視公民自由與人權為警察權力的剝削。

香港警方的問責
經過1967年的左派工人暴動,殖民地政府賦予警察不論何時何地何故對「任何有理由相信他會進行違法行為的人」進行搜查的權力。
這個權力一般被視為具爭議性,因為所謂的進行違法行為的理由是出於警察主觀的想法。只要他是青少年、染髮的、身穿奇裝異服的、看上去不像本地人的又或者少數民族,都不時遭到警察的盤查。警察在盤查他們的時候經常故意刁難。
然而,據朗文出版社的香港檢控程序一書(ISBN 962-00-4013-9),警察只要有辦法證明疑人會進行違法行為方可進行盤查。同時在該書第23頁表明:
根據警察通例54條,警察只獲賦予向疑人查驗身分證、進行合理期間的拘禁及錄取口供與及搜查的權力。部分權力則受到該條文限制。

身份證
皇家香港警察政治部在1997年香港回歸前夕被解散,它是負責對親中分子進行秘密監視及監聽。

政治部
在基本法二十三條有爭議的內容之一是賦予香港警察有更大的權力。根據國家機密條例, 一個警官或總警司(CSP)以上級別的警察 授權在特定情況沒有任何許可下在事主家中搜索(See [7] Pp. 9-10)為了減輕民間反對的力量,香港政府對條例作出第三次修訂,已不再授與香港警局這樣作(See [8] Pp. 12-13) 。
這個修訂案導致在2003年7月1日超過50萬名市民上街遊行反對該項法例。在市民的反對下,法列被迫擱置,當中包括了不少的原因,不止是限制香港警察的權力。

基本法第23條的爭議
在香港,警方有權監控市民在網上自由。警方亦表明,現實世界所有法律均適用於網上世界。2007年,警方商業罪案組在uwants討論區網站發現有人以超連結方式貼上色情圖片,遂立即以發布不雅物品罪名向有關人士進行拘捕,有關人士更被處以入獄刑罰。
最近,一名叫阿藹的網民在香港獨立媒體貼上一幅藝術照片,被影視處要求把圖片送往淫褻物品審裁處作審查,否則會處以罰款甚至入獄刑罰。

網絡言論自由

參考文獻

香港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
Amnesty International
香港人權監察

大家嘅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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